14位年轻白领到某公司应聘管理人员,上班半月左右,公司称招聘系某高管擅自所为,将他们同时辞退。这些白领在黄浦区提请劳动仲裁。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虽然他们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已有的证据,可以确认他们与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劳动保障局法规处戴建平处长就此事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说,从现行的立法和实际工作中,都强调了劳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仍有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所以,对不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现行的劳动立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近,劳动保障部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专门发文,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凭证(记录名册),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或发给的工作证、服务证,或者其他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相关规定
1、《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就可以确认劳动关系的成立。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原则上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标准确认,若劳动者实际拿到的劳动报酬低于用人单位规定制度,或者低于集体合同的,或者低于法定标准的,可以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确认。
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也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劳动保障部的文件还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处罚。
中国劳动保障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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