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我们公司莫名背负上1500万元债务,股权、账户全部被冻结,之后公司一直处于半停业状态。如果不是检察机关有力监督、法院最终改判还我们清白,公司早就破产了。今年初,被查封的财产、冻结的账户已解封、解冻,公司已逐渐走出了困境,经营基本恢复了正常。”日前,某贸易公司负责人李某特意来到河南省浚县检察院表示感谢。
“购车款”成“借款”
2013年10月8日,鹤壁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运输公司”)向鹤壁某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经销公司”)转款1500万元,转款用途为购运输车。同日,汽车经销公司将这笔款项转给了鹤壁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转款备注为购车款。2018年3月28日,汽车运输公司将贸易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贸易公司偿还其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各项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2018年8月29日,法院合法传唤后,贸易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判决贸易公司偿还汽车运输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自2013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2018年11月,贸易公司当时的负责人牛某突然发现公司账户被冻结,这才知道自己背上了巨额债务。“我并未真正使用1500万元,最终钱也不在我手里,凭什么要我偿还债务?”2019年2月,贸易公司向鹤壁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同年6月19日,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调查核实发现疑点
2019年7月5日,贸易公司负责人向浚县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请求该院依法对法院一审判决进行监督。
浚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初步调查核实查明,汽车运输公司以购车款名义经汽车经销公司将款项转至贸易公司的基本事实明晰。但检察官也发现了本案中存在的多处疑点:第一,法院在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依据的是汽车运输公司提供的其向汽车经销公司的转账凭证、汽车经销公司向贸易公司转账的银行流水及汽车经销公司提供的证明,贸易公司并未提交任何凭证。本案涉案金额高达1500万元,借贷双方均为法人组织,在进行巨额借贷时却没有签署任何借款合同、借据、欠条等凭证,未约定还款期限、利息,这明显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和行为法则;第二,在汽车运输公司向汽车经销公司转账的凭证上注明转款用途为购运输车,汽车经销公司向贸易公司转账的银行流水中注明该笔款项为购车款,上述两笔转款注明的用途与汽车经销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汽车运输公司主张涉案资金为借款不相符;第三,本案为缺席判决,贸易公司在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从未接到法院通知其参与诉讼的任何法律文书。
贸易公司负责人坚称,公司从来没有与相关企业发生过经济往来,也没有实际使用过这笔资金。这一情况被检察官调查到的一个关键细节证实:涉案款项在转到贸易公司账户的10分钟之内,贸易公司即将该款项转至鹤壁市某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修配公司”)的账户内。上述疑点及已查明的事实,与贸易公司陈述的1500万元不是借款而是借用该公司账户进行流转的过桥资金相吻合。那么,这笔巨款最后究竟去了哪里?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能不能成立呢?
1500万元最后流向的汽车修配公司成为了本案的关键。承办检察官经过走访发现,汽车修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娄某因涉及其他案件已经在服刑。经询问,娄某的陈述揭开了1500万元的真相:2013年,娄某经营的包括汽车修配公司在内的集团公司为偿还银行借款,经关系人介绍拆借汽车运输公司资金并经贸易公司账户向自己的公司转账1500万元。用这笔钱还完银行借款后,娄某因涉案被查,新的贷款没有办成,导致汽车运输公司拆借的资金没能收回。
再审检察建议促改判
经过全面调查,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仅采信了原告一方提供的证据,导致判决结果存在实体错误;同时,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就采用了公告送达方式通知贸易公司参加诉讼,导致贸易公司未能出席庭审,未能及时提交证据和提出辩论意见,最终承担败诉结果。
2020年11月2日,浚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接到检察建议后,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2021年9月1日,浚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汽车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汽车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该案历经三次审判,最终,鹤壁市中级法院于2022年12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汽车运输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浚县检察院组成案后法律服务小组,针对贸易公司原负责人出于义气帮忙反成被告甚至危及企业生存的深层次原因,来到该企业把脉问诊,为企业合规合法经营、规范健康发展送上了民营企业涉法涉诉风险管控套餐;而对于作为该案原告、最终败诉的汽车运输公司,因拆借资金无法收回可能造成巨额损失的情况,检察机关已将该公司原负责人涉嫌犯罪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刘立新 牛长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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