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被告单位北京某环保公司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杨某和被告人吕某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赔偿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约84万元。
被告单位北京某环保公司负责承接区域内餐厨垃圾处理业务。被告人杨某为北京某环保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被告人王某系北京某环保公司吸污车驾驶员,被告人吕某系某小区物业公司经理。
2021年5月至6月间,杨某作为北京某环保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伙同吕某,指使王某驾驶吸污车,将北京某环保公司餐厨垃圾污水排放至某小区楼前污水井内十余次。污水经水务公司污水处理站后流入河道,污染环境。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2021年6月污水处理站多次出现水质异常的情况,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杨某、王某作为北京某环保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和吸污车驾驶员,吕某作为小区物业公司经理,明知餐厨垃圾污水的处理方式,却连续十余次将餐厨垃圾污水排放至小区污水井内,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流入河道,导致污水处理站设备异常、损坏,垃圾污水污染了社会环境。杨某等人实施了违法向河流排放大量有害物质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被告单位北京某环保公司,被告人杨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伙同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的合理损失及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的合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由北京某环保公司、杨某、吕某、王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