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通过快递公司将一瓶某品牌白酒发给康先生。康先生在现场开箱检查发现,酒瓶口有漏液情况,遂拒收退货。张先生向快递公司协商并申诉均未果后,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运费99.6元并按保价金额赔付货物损失7500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快递公司退还张先生快递费99.6元并赔偿张先生损失2250元。
张先生诉称,2021年10月22日,通过购物APP内的寄件服务,委托快递公司将一瓶某品牌白酒从北京市海淀区发货给上海市徐汇区的康先生。2021年10月24日,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将货物送达给康先生,现场开箱检查发现,酒瓶口有漏液情况,康先生拒收退货。张先生向快递公司的客服及国家邮政申诉平台反映情况,但均未解决。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快递公司辩称,此单不符合价保全部赔付的规则,只有在全损的情况下才适用价保规则。张先生在交付给快递公司的时候,酒外面是有外包装的,有一个木盒子,快递公司运输过程中在外面又加了一层包装,包装没有任何损毁,所以无证据证明是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应该是产品自身的原因。张先生虽然有保价,但是运输物品只是漏了几滴酒,现货物的重量为13.1kg,应该根据货物毁损情况按照比例赔付。
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快递公司已将案涉货物退还给张先生,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收寄案涉货物时已经对货物进行验视,当时其并未对货物外观或质量提出异议,在货物到达收件人处后,经收件人与快递员当场开箱验货,发现存在少量漏液情况,故应由快递公司对漏液现象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快递公司未举证证明漏液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故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张先生为案涉货物办理了保价,双方签订的《快件服务协议》中约定有保价条款,故快递公司应当按照保价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案涉货物存在少量漏液的情况,但显然未达到全部毁损的状态,故快递公司应当按照保价金额和损失的比例予以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快递公司退还张先生快递费99.6元,并赔偿张先生损失225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在张先生邮寄货物时进行了验视,庭审中虽辩称漏液是货物自身原因造成的,但是并未举证证明,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83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案涉货物存在少量漏液的情况,但显然未达到全部毁损的状态,故对案涉货物的损失金额,法院综合考虑货物本身的特性、漏液的程度等情况酌情判定。
法官提示,随着我国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通过快递的方式加强货物之间的快速流通,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必备选择,不容忽视的是,涉及货物承运的纠纷也在增长。作为寄件人要对自己的货物做好检查,贵重物品需保价,并留存单据以便维权;作为收件人要当场验视货物,遇到产品毁损、灭失等情况,及时拒收;作为货物承运方的快递公司,除了在收寄货物时当场验视,更重要的是履行安全高效运输的义务,确保货物的完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