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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隐瞒二手车事故信息 购车者起诉获赔13万

买了二手车,到手后发现曾出过事故,卖家是否要赔偿?近日,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二手车交易索赔纠纷案。

中国法院网讯(吴菲菲)买了二手车,到手后发现曾出过事故,卖家是否要赔偿?近日,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二手车交易索赔纠纷案。

  李某经营了一家货物运输服务部,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2019年1月,李某以该服务部的名义,在某车行购买某品牌二手汽车一辆,车辆价格为267000元。车行向李某承诺该车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发动机质保六个月。李某通过商业贷款方式付清车款,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

  2019年3月,李某维修车辆时得知,该车气囊曾经爆过。经查,该车曾于2015年8月发生过碰撞事故,事故致该车更换零部件42件,包括驾驶员安全气囊、副驾驶员安全气囊、车顶窗帘气囊组件等,维修费用共计78950元。

  李某认为车行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车行赔偿三倍车款。

  法院审理认为,车行对案涉车辆的相关状况未尽到全面核查、检测义务,也未告知李某车辆可能存在的隐患及无法核查的事实,故车行构成违约,应当赔偿李某损失。但案涉车辆的买方为李某经营的运输服务部,属于个体工商户,其设立的目的是生产经营,并非生活消费需要,故李某货物运输服务部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无法适用惩罚性三倍赔偿。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车行赔偿李某运输服务部损失130000元。

  法官说法

  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应在出售前,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是否存在缺陷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告知消费者。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清楚,应当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及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本案中,虽然买受人的主体身份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但车行的行为仍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判决涉及到消费者主体身份的判断标准、欺诈行为三倍赔偿的适用范围以及经营者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认定,对于规范二手车交易、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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