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鼓励公民有序参与立法 更好体现高度重视公众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指名道姓”感谢参与立法公民
法治日报记者 朱宁宁
“来自广东的毛红波、内蒙古的王春红、浙江的王世杰等社会公众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建议加强对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活动的规范管理,经综合研究各方面意见,(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
“来自北京的王新建等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提交了关于增加规定服预备役年龄条件的建议,经综合研究,草案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这条建议,增加了有关规定……”
202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在对外通报社会公众对法律草案的意见时,首次以“具名”方式对吸收采纳意见的具体情况作了反馈。这一举动,让原本只是例行的通报变得有些与众不同,引起多方关注。
根据立法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法律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向社会通报。自法工委设立发言人机制以来,通报法律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一直是例行发布的主要内容之一。但在以往,法工委在例行通报社会公众对法律草案意见时,“人”这个最重要因素都湮没在“意见”里面,只能看到“有的提出,有的建议”,但看不到谁在参与、如何参与。
究竟是谁提出意见?都提了什么意见?立法机关又是如何研究、吸收采纳的?此次法工委不但第一次点出了提意见的具体的人名,还介绍了意见吸收采纳的具体情况。积极探索的背后,反映出立法机关更加重视与公众的互动交流,更加及时反馈吸收采纳情况,立法工作更加重视民意。
“扩大人民有序参与立法,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鲜活实践。”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介绍,这些在本次通报中提到的相关个人,在来信或到中国人大网提交有关意见建议时,均主动提供了个人真实姓名,且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立法工作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具名点出相关个人,是对其所提供意见建议的直接反馈,意在向参与立法的公民表达感谢,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多多建言献策。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提出立法建议的公民可以具名,也可以不具名。”臧铁伟说。
据悉,当前,社会公众有多种渠道参与立法,提出对法律案的意见,既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邮寄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可以通过法工委在31个省区市设立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反映意见。
臧铁伟表示,下一步,法工委将推动把这一做法延续下去,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更加重视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更加及时反馈吸收采纳情况,进一步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在立法中凝聚民心、集中民智、反映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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