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天娇
“被告人费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随着费某等人服判,由安徽检察机关办理的全国首批“自洗钱”犯罪案画上句号。记者近日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获悉,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不断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强化法律监督,增进协作配合,基本消灭办案空白点,洗钱案件起诉数、有罪判决数位居全国先进位次。
洗钱犯罪具有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证明犯罪难度大等特点。对此,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靠反洗钱省际联席会议制度,于去年年初会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部署开展洗钱犯罪专项打击活动,各单位密切协作配合,积极排查线索,共同研判案情,强化协同办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特别是在全国“自洗钱”案件零先例情况下,通过交流研讨形成共识,明确“重点领域、个案突破”的工作方向。根据安徽省洗钱上游犯罪形势特点,确定以毒品犯罪领域为“自洗钱”定罪突破口,全面开展线索排查。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自洗钱’入罪。所谓‘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陶芳德解释说。
费某、程某某洗钱案的突破就是多方共同研判的结果。该案线索系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帮助公安机关协查两起贩毒案件时发现,之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三级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检察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办案团队,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人行业务专家及时座谈研判,确定“自洗钱”定性,提出侦查方向。
据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费某和他人合谋贩卖冰毒,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后,立即转给程某某,短时间内又要求程某某将钱分成小额多次转回,并删除了从吸毒人员处收款及转款给程某某的记录,却保留了收取程某某转回资金的记录,可以认定费某的行为明显具有掩饰、隐瞒贩毒所得资金来源和性质的目的,在形式上将贩毒所得资金转换为朋友间往来资金,实现“合法化”目的。
“该案作为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全国首批‘自洗钱’案件,从洗钱罪的本质和行为特征两个方面准确认定‘自洗钱’行为。”安徽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张俊萍说,该案起诉后,安徽其他地区检察机关学习借鉴,相继起诉3起“自洗钱”犯罪案件。
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安徽省检察机关注重强化法律监督,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强化立案监督,履行主导责任,推动公安机关不断强化洗钱案件侦查力度。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发现,主犯陈某存在伙同他人向境外转移资金的行为,通过全面梳理在卷证据,充分论证分析,认为李某明知钱款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及性质,协助陈某将资金汇往境外,涉案金额近300万元,其行为涉嫌洗钱罪,遂依法追诉了李某的洗钱犯罪。
“洗钱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一直是办案难点,在缺乏有罪供述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主要依赖间接证据,因此全面审查在案证据,精准认定案件事实是办理洗钱案件的关键。”张俊萍说。
陶芳德告诉记者,针对当前多发、常见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去年上半年,安徽省检察院组织了涉洗钱上游犯罪专项评查,抽查了200件案件,对存在问题进行了通报,同时排查出10条线索。各地市强化同步审查,部分地市成效明显,宣城市去年起诉6件洗钱犯罪案,5件系同步审查发现。
多方协作、多措并举之下,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洗钱犯罪案件数量明显提升。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洗钱犯罪案件13件,立案监督28件,起诉37件47人,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20件30人。起诉案件数、涉案人数同比分别增长7.75倍、6.3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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