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科技公司)开发了QQ即时通讯软件,并将QQ软件及其各升级版本授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在腾讯网(www.qq.com)进行运营。2008年初,上海虹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虹连公司)针对腾讯QQ软件开发了彩虹显IP软件,并在其开办的网站提供该软件的官方免费下载。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我要网络)参与了彩虹显软件的后期开发和运营,并为该软件的官方网站提供服务器等物质支持。彩虹显IP软件的主要功能在于改变腾讯QQ软件用户上线时具有的隐身功能(简称显隐身)和显示在线好友的IP地址及地理位置(简称显IP)。彩虹显软件无法独立运行,必须“依附”于腾讯QQ软件运行,其主要通过修改QQ软件的19处目标程序指令,实现“显IP”、“显隐身”功能。许子华在个人开办的网站(www.itmop.com)上提供彩虹显IP软件的下载服务。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一审起诉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该院一审认为虹连公司和我要网络侵犯了腾讯科技公司的著作权之修改权,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同时构成对两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许子华构成对腾讯科技公司著作权的共同侵权。并均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虹连公司、我要网络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计算机软件的功能必须通过计算机程序的运行实现,功能的改变是计算机程序改变的外在表现形式。彩虹显IP软件改变了QQ软件目标程序中必备的相关代码、指令及其顺序,导致QQ软件的部分功能缺失或发生变化。此行为侵犯了腾讯科技公司对其软件作品的修改权。虹连公司、我要网络开发彩虹显IP软件并将其寄生于腾讯QQ软件,分享了两腾讯公司经过长期经营而拥有的用户资源。彩虹显IP软件改变腾讯QQ软件的原有功能,有可能导致该部分客户弃用腾讯QQ软件,基于双方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虹连公司、我要网络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创新意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如本案中QQ软件那样主要通过网络方式传播的软件,侵害软件修改权的司法认定不应仅局限于传统上对计算机程序或有关文档的比对,还应考虑到软件与互联网等网络环境的互动关系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导致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呈现的新趋势。在法律适用上,本案未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中关于“修改权”的定义仅理解为对源程序或目标程序静态的修改,而是综合考虑了修改的具体行为、手段与修改后的技术效果、功能等因素,将本案中的行为纳入软件著作权人修改权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