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楚洁贩卖毒品案
——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楚洁,男,汉族,1988年4月24日出生,农民。2011年10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2年1月1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苏楚洁为以贩养吸,在广东省潮州市多次将海洛因贩卖给2名吸毒人员。2014年2月至3月间,苏楚洁在该市潮安区一陶瓷厂附近,先后15次向吸毒人员苏某杭贩卖海洛因,每次0.1克,价格为100元。同年7月至8月间,苏楚洁在潮安区一菜市场附近,以相同价格先后15次向吸毒人员苏某贩卖海洛因,每次0.1克。同年10月25日,公安人员抓获苏楚洁,并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0.85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楚洁非法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苏楚洁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苏楚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5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