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某文化公司传播《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的行为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侵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96万元。本案为国内认定MOBA类游戏(多人在线战术竞技游戏)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的首例判决。
对于该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黄玉烨表示,该案判决的价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确认了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属性与类型。从《著作权法》保护创新、激励创作的宗旨出发,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只要符合作品要件,便应当成为受保护的作品,而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从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表现形式看,将其归类于类电作品比较合适。此外,如果网络游戏(例如涉案游戏)预先设定了整个游戏的逻辑框架,游戏用户没有独立创作的空间,无独创性劳动,那么,游戏用户对游戏整体画面不享有著作权。
二是为利用网络游戏制作、编辑、上传短视频行为合法与侵权的界限判断提供参考。以短视频爆发为代表的自媒体时代对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挑战,利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制作短视频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成为实践中的难题,尤其是个人制作短视频行为的判断。本案被告之一在其运营的某视频平台开设了《王者荣耀》专区,在平台页面的明显位置主动推荐了《王者荣耀》的游戏短视频,并与数名游戏用户签订合作协议,共享收益,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行为,构成侵权。被告二为该视频平台提供分发、下载服务,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构成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