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王某未经授权将自己的知乎回答内容改编成视频,辛某将新片场公司和王某诉至法院。201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片场公司和王某停止侵权,赔偿辛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37万余元。对此,被告表示服从判决。
原告辛某诉称,其在知乎网站上发表了以自己的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依法享有著作权。辛某发现新片场公司在新浪微博上传了短视频《第一天的开始,一辈子的坚持》,该视频在人物设置、台词、故事情节等方面都和其发表的作品一致,而被诉视频是新片场公司委托王某摄制的。辛某认为,新片场公司和王某不仅共同侵犯了其对该作品享有的摄制权,还与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辛某遂将3被告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新片场公司删除在优酷网上发布的被诉视频,3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1.37万余元。
新片场公司、王某辩称,原告作品缺乏独创性,不认可辛某为权利作品的作者,同时认为辛某主张的赔偿额过高。微梦公司辩称,新浪微博上仅存在被诉视频的链接,点击播放时会跳转到第三方网站,同时微梦公司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被诉视频已经及时删除,微梦公司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辛某主张权利的内容为发表于知乎网上的一段文字回答,虽然篇幅较短,但在文字内容的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且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故应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所规范的文字作品。因此,法院判决新片场公司、王某停止侵权,赔偿辛某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37万元。微梦公司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侯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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