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发现凤凰网及运营方天盈九州公司未经授权,在凤凰网中超频道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并提供中超联赛直播视频,2015年时,新浪以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涉案中超赛事画面受《著作权法》保护、凤凰网及天盈九州公司赔偿新浪经济损失50万元。但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判决涉案赛事不构成类电作品,曾改判驳回新浪全部诉求。今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再审结果,认定涉案中超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表示,针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类电作品还是录像制品的争议,再审判决在较为充分地考虑体育赛事节目的创作规律和行业实践的基础上,将其认定为类电作品,认为涉案的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充分运用了多种创作手法和技术手段,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这也反映出新修《著作权法》把“电影及类电作品”改为“视听作品”有利于适应新技术下作品种类不断发展的趋势。
再审判决厘清了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界限,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出发,认为著作权基于作者的创作自动产生,而邻接权基于传播者的加工、传播行为而产生,类电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划分标准应为有无独创性,而非独创性的高低。这有利于正本清源,回归到《著作权法》促进文化发展与繁荣的立法宗旨。再审判决还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摄制在一定介质上”进行了阐释,指出要考虑信息存储传播技术的进步,应对介质作广义理解。
体育赛事直播在投资和创作上都投入巨大,版权收入成为该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然而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盗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用录像制品进行邻接权保护明显力有不逮,本案的再审判决既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体育产业保护和促进的积极态度,也与国际通行实践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