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知产速递 > 版权

节目未表明表演者身份,侵权 - 深圳版权律师 版权纠纷诉讼 版权侵权代理

节目未表明表演者身份,侵权 案情简介2018年3月某电视台编导通过经纪人联系到李女士,表示期望在某电影热播之际制作一期电视节目,鉴...

节目未表明表演者身份,侵权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某电视台编导通过经纪人联系到李女士,表示期望在某电影热播之际制作一期电视节目,鉴于无法联系到真实事件的主人公,希望找演员出演。但编导并未明确告知李女士电视节目的具体名称及相关细节,表示只需要按照电视台提供的剧本表演即可,并承诺给予李女士一定的劳务报酬。

李女士按照电视台提供的剧本同第三人进行了节目的录制,其中第三人在电视节目中饰演李女士的前任,录制结束后节目在电视台运营的电视节目上正式播出。之后在李女士不知情(电视台从未告知李女士会将该视频置于网络传播,只告知李女士是电视节目)的情况下,电视台将这一视频置于其在各大视频网站的官方账号上进行播放,播放量非常高。

李女士认为,电视台侵犯了自己作为演员所享有的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表演者权。电视台节目对外播出时打着“真人秀”的标签,而没有在节目中向公众告知该期节目系演员出演,侵犯了自己作为演员所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表演者权,也导致网友误认为李女士是节目中真实事件的主人公,在评论区对李女士进行人身攻击及谩骂,给李女士的身心造成创伤,李女士为此郁郁寡欢、夜不能寐。

被告某电视台认为,李女士录制涉案栏目前已知该栏目属于不表明表演者身份的节目,而且已通过支付合理报酬获得了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


法院审理

一、李女士具有表演者的身份和权利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通常认为,表演是指表演者根据自己对作品的理解和阐释,以自己的声音、动作或表情或借助乐器等道具表现作品的内容。本案中,李女士和第三人按照被告提供的剧本,并在现场编导等人员组织安排下,事先进行了一定形式的排练,节目录制过程中,二人融入自身的情感并以声音、动作、表情的形式演绎剧本内容,符合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的相关规定,应当享有其作为表演者享有的权利。

二、电视台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即使李女士知晓涉案节目系所谓的“真人秀”节目,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李女士已经就表明表演者身份的形式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径行在广播和在线传播的节目画面中不以任何形式标明或者说明李女士的表演者身份,构成对李女士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利的侵犯。并且,李女士受到被告邀请录制节目并收取了相应的报酬,由于双方并未签署书面的合同,本案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取得了李女士对其录制的涉案节目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许可,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李女士作为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电视台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李女士作为表演者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李女士主张删除在各个视频网站发布的与李女士相关的视频片段,被告称已将视频在其各个平台的官方账号中删除,其余网络上流传的与涉案栏目相关的视频均为自媒体平台的侵权盗播行为。鉴于被告仅提交了某单一平台删除涉案视频的证据,其仍应承担删除其控制的平台账号中与李女士相关的视频内容的责任。被告行为侵害李女士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系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且该行为亦在涉案节目的网络传播过程中对李女士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导致部分网友的误解,故对于李女士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李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侵害表演者人身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李女士提交的部分网友的言论可以看出,大多是针对所演角色的评价,同时李女士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此遭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在此情况下,通过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向李女士赔礼道歉,可以澄清相关情况并达到消除不良影响的效果,足以抚慰涉案行为对李女士造成的损害,故对于李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与原告相关侵权视频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在其官网明显位置上公开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支出10150元。


文章来源于杭州互联网法院,转载自“知识产权那些事”

版权申明:我们尊重原创。部分文章和图片来于网络和网友推荐,如未署名,系检索无法确定原作者,版权归原作者。原作者可随时联系我们予以署名更正,或做删除。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