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晚9点,人类首张黑洞照片在全球六地的视界面望远镜发布会上同步发布,这是有历史意义的一刻,迅速吸引了全球网友的关注。黑洞图片火了,同时,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视觉中国)也火了。视觉中国在其网站发布了一张有“视觉中国”水印的黑洞图片,并附说明表示,如果使用该图片需要获得视觉中国的授权并支付费用。联想到视觉中国以借版权保护之名“建议”签订“买图协议”的“商业模式”,这下彻底惹了众怒,网友、媒体、企业等齐声讨伐。
黑洞图片事件也引起了国家版权局的重视,称把图片版权保护纳入即将开展的“剑网2019”专项行动,以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秩序。在此,我们邀请政协委员、法律界人士从著作权法角度,详细分析黑洞照片的是与非。
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黑洞照片
黑洞照片是由一家名为EventHorizonTelescopeCollaboration(EHTC)的组织利用一种由多个射电天文台和射电望远镜组成的装置,探测外太空信号并通过计算机处理形成的图片。同时,EHTC官方声明过,“只要标注图片来源‘EHTCollaboration’,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黑洞照片,与商业或非商业用途无关。”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表示,该图片并不是简单的摄影作品,暂且不讨论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范畴,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即使该图片属于作品范畴,其著作权人也应该是EHTC,而不是视觉中国。因此,视觉中国没有权利向使用该图片的企业、个人主张侵权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说,讨论这个问题“首先应当考虑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什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而不是实物本身。例如,同样的景点,由于拍摄者的技术、视角、采光等不同,不同的摄影师拍摄出来的照片画面也不尽相同,照片的著作权由拍摄者享有,但对拍摄景点并不享有权利”。
此外,视觉中国还将国旗、国徽的图案在其官网上明码标价,声称拥有相关著作权。施杰称,从法律层面讲,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三、四条,国旗、国徽图案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视觉中国不可能拥有国旗、国徽的著作权;从国家层面讲,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视觉中国利用国旗国徽图案进行商业盈利的行为是对国旗、国徽的不尊重。
滥用著作权可能涉嫌欺诈
其实,著作权并非新词,但在我国,或因版权意识不强,或因取证难,很多著作权人都不太有版权保护的意识,近年,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完善,著作权意识也明显增强。不可否认,视觉中国的商业模式虽有违法嫌疑,但也确实提高了国人的图片版权意识。
早在去年7月份,就有人在网络爆料称,视觉中国对大量疏忽使用其声称拥有著作权图片的企业要求赔偿,并漫天要价,用类似于要挟的手段要求对方和其签订合作协议,将侵权对象转化为“合作伙伴”。这些企业反映其最初在使用图片时,一般是从注明免费使用的网站下载;另外,视觉中国要求索赔时提供的侵权图片往往没有可信的证明文件证明其拥有图片的著作权。但企业往往出于减少麻烦的考虑,也不会深究其是否真的侵权,而被迫与视觉中国达成“合作”。
施杰认为,从上述分析看来,视觉中国的行为有恶意索赔甚至欺诈的嫌疑。首先,视觉中国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大量并不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并声明使用需要得到其授权并支付费用,该行为有可能侵犯图片的实际著作权人的权利,即使图片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该行为也对付费使用图片的他人构成了欺诈。其次,视觉中国若使用其不具备著作权的图片,对企业发函要求索赔的行为也构成了欺诈。施杰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视觉中国实际上是利用公众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缺失获取不正当利益。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表示,在海量作者和海量使用者的互联网时代,图片网站相当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应该提出异议的不是视觉中国的这种商业模式,更应被诟病的不是其诉讼推进合作的模式,而是图片网站本身是否有正规合法的授权,是其本身对版权的拥有就理不直、气不壮。”
李伟民说,如果视觉中国将公共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或权利人放弃著作权的图片,加上自己的水印后,主张享有著作权,并据此进行维权并收取费用,显然缺乏正当的权利基础,明显属于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人更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理想状态下,当然是使用者主动购买版权,但现实中不太可能,如果不收费就能使用的话,可能绝大部分人都会免费使用。”邓宏光说。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企业授权他人使用知识产权进行盈利的模式无可厚非,甚至应该加大支持力度。但企业采用欺诈甚至要挟的手段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该加以制止和惩处。因此,施杰表示,为了防范类似视觉中国事件的再次发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企业自身要管理规范、合法合规,图片提供平台或者其他著作权集合平台,应加强对作品的审核,杜绝利用不正当手段向他人要求索赔。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管,对企业不当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此外,应增强公众的法律知识和意识,使公众能够大致区分自身行为是否侵权,不会被企业利用公众的法律盲点恶意索赔。同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规范从网络获取图片的方式,公众在网络搜索查询到的图片,均注明其著作权相关的信息,方便公众判断使用图片是否侵权。
邓宏光认为,知识产权人首先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视觉中国作为版权的运营商,知识产权是其安身立命的基础,肆无忌惮地将他人作品直接“抢”过来,将社会公共领域的资源(例如国旗、国徽)纳入自己版权库,以谋取商业利益,缺乏对他人知识产权最基本的重视。
“好的经需要好的和尚才能念好。”邓宏光同时提醒图片网站,欺诈毁灭一切,要珍惜企业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信誉。
用制度堵住版权来源不明的“黑洞”
著作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其创作具有特殊性,既需要前人智慧的基础,创作出的智力成果也需要为后人提供学习的机会。因此著作权法中,设立了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等,就是防止对权利人的过度保护。
李伟民表示,如果视觉中国行使著作权集中管理的权利,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获得著作权集中管理行政许可后,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才能行使著作权集中管理的职能,否则企业基于营利的目的经营,就有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版权秩序。
李伟民认为,视觉中国应不断改进运营模式,其作为拥有超多图片内容的平台方,对外通过授权许可收取费用并进行维权诉讼获得巨额赔偿,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而言,平台方对平台中的图片权属应施以更高的审核义务。即使是对已长期签约作者上传的作品,平台也应当核实图片,明确著作权归属。视觉中国应当加强自身监管力度,避免在运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邓宏光则认为,网站加强自律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公众也应进一步提高版权意识。”我国已经将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非常重要的位置,“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应逐步形成付费使用图片的习惯,不要等人找上门来告你侵权。”
有关部门近期多次强调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邓宏光表示,一方面,要用制度堵住版权来源不明的“黑洞”,图片上的水印不能成为推定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另一方面,要逐步提高知识产权违法成本,使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更加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由两部分组成: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权利人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具体到图片版权这块,邓宏光认为,如果一个侵权案件判决赔偿8000元,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按照一张照片500元计算,律师费和其他交通等合理开支7500元计算,将权利人因维权支付的费用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费分开计算,可使得侵权损害赔偿的费用与版权许可费用之间差距不致过大,从而能推动社会尽可能使用正版作品的同时,避免权利人背上“以诉讼之名行敲诈之实”的骂名,让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更符合客观实际,判决也更具可接受性。(徐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