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考虑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建议; 根据《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後;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撤销经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的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表中的第7.0条(互联网服务)的以下项目: 5.1 无需经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国际接驳; 5.1.1 每月由经营者共同使用联接美国的64 kbps线路; 5.1.2 每月由经营者共同使用联接美国的128 kbps线路; 5.1.3 每月由经营者共同使用联接香港的64 kbps线路; 5.1.4 每月由经营者共同使用联接香港的128 kbps线路。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於公布後满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