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一、将经第25/2001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所指的行政长官在该等施政领域及部门和实体方面的执行权限,以及其在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的执行权限授予该司司长刘仕尧工程师。 二、所授予的执行权限包括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有关工程及取得财货和服务的合同文书的权限,而不论有关金额为何。 三、上两款所指行政长官的执行权限不包括法律规定为不可授予者。 四、在财政及财产资源的管理方面,所授予的执行权限受下列条款限制: (一)如属许可进行工程或取得财货和服务的竞投方面的权限,有关金额的上限为澳门币一千万元; (二)如属许可工程及取得财货和服务的费用方面的权限,有关金额的上限为澳门币六百万元; (三)如获许可免除进行竞投或订立书面合同,则上项所指权限的有关金额上限为澳门币三百万元。 五、获授权者可将有利於良好运作的权限转授予第一款所指的部门、实体及司长办公室的领导人。 六、追认运输工务司司长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在本授权范围内所作的一切行为。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