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考虑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建议; 根据《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後;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核准对经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的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表中的第7.0条(互联网服务)5项(被许可的经营者)作如下修改: 7.0 —— 互联网服务 [......] 编号 名称 安装费 月费 每月免费 额外硬盘 每月数据 (包括专用线路)(*) (包括专用线路) 硬盘容量 储存费78 传输量 (澳门币) (澳门币) (Mbyte) (澳门币/Mbyte/每月) (Mbyte) 5 被许可的经营者 [......] 5.2 经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国际接驳 5.2.1 64kbps的线路 2000 3800 10 20 无限 5.2.2 128kbps的线路 2000 6750 10 20 无限 5.2.3 256kbps的线路 2000 13940 20 20 无限 5.2.4 512kbps的线路 2000 28500 20 20 无限 5.2.5 1024kbps的线路 4000 43100 30 20 无限 5.2.6 2048kbps的线路 4000 64100 40 20 无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