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第17/2001号行政法规 核准《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章程》的第17/2001号行政法规的第三条及第四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成绩评核制度 一、 二、心理素质测验的结果以“极为适宜”、“十分适宜”、“适宜”、“尚属适宜”与“不适宜”的评语表示。 三、 四、 第四条 评核名单 一、 二、 三、投考人所得分数相同时,依次参酌下列优先准则排序: (一)履历评核得分较高; (二)心理素质测验评语较佳。 四、 ”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