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六月三十日第65/84/M号法令第一条第二款、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载於本批示且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取代经第44/2007号及第67/2005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修改的第66/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的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学年起实施。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附件一 (第66/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三款所指者) 直接津贴每月金额 师范培训 学历 具所任教教育程度的师范培训 未具所任教教育程度的师范培训 学士学位或等同学历 $4,000.00 $3,200.00 高等专科学位或等同学历 $3,400.00 $3,100.00 不具备高等学历 $2,750.00 $1,900.00 附件二 (第66/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三款所指者) 年资奖金每月金额 服务年期 金额 五年至九年 $190.00 十年至十四年 $380.00 十五年至十九年 $570.00 二十年至二十四年 $760.00 二十五年至二十九年 $950.00 三十年至三十四年 $1,140.00 三十五年或以上 $1,3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