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替换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人员编制 一、经第19/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22/2001号行政法规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所指附件B表三,由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一代替。 二、经第19/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24/2001号行政法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指附件B表三,由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二代替。 第二条 替换海关人员编制 第4/2003号行政法规附表一第三部分,由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三代替。 第三条 替换澳门监狱人员编制 经第12/2006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25/2000号行政法规第十二条所指的附件表二,由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四代替。 第四条 替换司法警察局人员编制 附於第9/2006号行政法规的司法警察局人员编制,由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五代替。 第五条 人员的转入 因第2/2008号法律重组职程导致有关职务的法律状况受影响的人员,在任用方式不变更的情况下,转入该法所规定的职级及/或职阶,有关转入以主管实体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并须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第六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第2/2008号法律生效日起实施。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件件 第8/2008号行政法规第件条第件款所指者 表三 治安警察局基础职程 职位 职位数目 普通 音乐 机械 无线电 警长 182 6 2 3 副警长 365 12 6 6 首席警员 868 37 12 12 件等警员员警员 3400 15 30 24 附件二 第8/2008号行政法规第件条第二款所指者 表三 消防局基础职程 职位 职位数目 消防区长 46 副消防区长 105 首席消防员 248 件等消防员员消防员 712 附件三 第8/2008号行政法规第二条所指者 三. 基础职程 职级员编制 件般基础职程 关务督察 38 副关务督察 88 首席关员 250 件等关员员关员 740 职级员编制 专业职程 机械专业关务督察 2 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 5 机械专业首席关员 8 机械专业件等关员员机械专业关员 20 附件四 第8/2008号行政法规第三条所指者 表二 级别 官职 职位数目 -- 总警司* 3 级别 职位 职位数目 -- 警司 9 -- 警长 12 -- 副警长 30 -- 首席警员 96 -- 件等警员员警员 252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 附件五 第8/2008号行政法规第四条所指者 司法警察局人员编制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局长 1 副局长 2 厅长 6 领导及主管 处长 12 科长 1长a长 刑事侦查人员 督察 18 副督察 30 刑事侦查员 530 高级技术员 9 高级技术员 55 资讯人员 9 高级资讯技术员 15 8 资讯技术员 6 7 资讯督导员 6 6 资讯助理技术员 12 传译及翻译 翻译员 18 文案 6 技术员 8 技术员 12 专业技术员 7 技术辅导员 30 5 助理技术员 15 刑事技术辅导员 7 刑事技术辅导员 48 行政人员 5 行政文员 30 工人及助理员 1 助理员 1长a长 长a长於出缺时撤销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