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2008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交通事务局人员执行职务时使用的工作证式样,上述式样载入本批示附件一及二。 二、员工证(附件一)为白色,尺寸为90毫米x55毫米,并印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及“交通事务局”和“员工证”之中、葡文字样。 三、除持有人的相片外,员工证还载有编号、姓名、职位或职级、发出日期、交通事务局局长的签署及阐释此证只为持有人在交通事务局之员工身份识别和不作其他用途的讯息。 四、稽查证(附件二)为白色,尺寸为90毫米x55毫米,印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交通事务局”及在红色线条内印有“稽查证”之中、葡文字样。 五、除持有人的相片外,稽查证还载有编号、姓名、职级、有效期、持有人的签署、交通事务局局长的签署及阐释此证的专门用途和不得作其他用途之讯息。 六、稽查证持有人在执行职务时具有公共当局的权力,所有公私实体应向其提供一切所需的合作及协助,应让持证人进入受交通事务局稽查的地点及让其检查和分析所要求的文件,产品,设备及其他资料。 七、第一款所指的工作证须在局长签署及在其上加盖交通事务局之钢印,方为有效。 八、需更新员工证及稽查证的身份资料时,应将工作证更换。 九、倘有遗失、毁坏或损坏工作证时,将获补发新证,并在证件上注明,新证维持原有编号。 十、工作证由交通事务局局长签发。 十一、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件 I (正面) (背面) 规格:90毫米 x 55毫米 附件 II (正面) (背面) 规格:90毫米 x 55毫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