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嘉濠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鸿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西湾大桥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的管理及保养」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嘉濠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鸿伟工程有限公司订立提供「西湾大桥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的管理及保养」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4,797,600.00(澳门币肆佰柒拾玖万柒仟陆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3,598,200.00 2009年 $ 1,199,4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