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楼宇维修基金二零零八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金额为$9,004,904.89(澳门币玖佰万肆仟玖佰零肆元捌角玖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的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楼宇维修基金二零零八财政年度第第补充预算 位 : 澳门币 职能分类 经济分类 名称 金额 收入 资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资本收入 13-01-00-00 历年财政年度结余 $ 9,004,904.89 总收入 $ 9,004,904.89 开支 经常开支 05-00-00-00-00 其他经常开支 05-04-00-00-00 杂项 6-01-0 05-04-00-00-90 备用拨款 $ 9,004,904.89 总开支 $ 9,004,904.89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一日於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郑国明,委员:李洁如,何燕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