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69/88/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8-09-15
实施日期 2006-04-18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九月十九日
鉴于有需要对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作出若干更正,以及有需要将经咨询会适时通过之上述法规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及第六十一条所指之三个附件公布;
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第二十六条j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第八十六条修改如下:
第二十六条 j) 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效力,应在五日内通知澳门社会工作司其不在有关房屋之原因;
第四十五条 二、承租人之地位移转予承担家庭生活之家庭成员。
第八十六条 在第八条及第十二条所指之法规公布前,按本法令及批示之规定而作出必要配合之十一月三十日第254/84/M号训令附件一及附件二所载之报名表及计分制度,仍继续生效。
第二条 透过本法规,现公布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及第六十一条分别指出之附件一至附件三,而在一切效力上,该等附件应视为上述法令之附件。
第三条 本法规自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开始生效之日起产生效力。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贾伯乐
附件一
房屋类型 家庭成员人数
T0及T0 I 最多 2
T1及T0 II 3 - 4
T2及T0 III 5 - 7
T3及T0 IV 8 - 10
T4 11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