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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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经由六月三日第13/72号立法条例所修正之一九六一年六月四日第1496号立法条例第一条a及b项以及第二十三条a项内文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修正经由六月三日第13/72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4-0...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修正经由六月三日第13/72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4-01-26

实施日期 1984-01-26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一月二十八日

  重新公布

  鉴于十多年前对进入获准经营之博彩场所订定之年龄限制规定,确实已不适合现时之实际情况。

  考虑到五月二十九日第6/82/M号法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赋予之权能,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经六月三日第13/72号立法性法规第一条修改之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号立法性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a项、b项及第二款a项,现再修改如下:

  第二十三条 一、

  a)未满二十一岁之澳门居民,但由有权进入博彩场所之配偶陪同者不在此限;

  b)未满十八岁之非澳门居民,但由有权进入博彩场所之配偶陪同者不在此限;

  二、对于仅设金露博彩及角子机博彩之场所方面:

  a)未满十八岁之人士,不论其属何国籍或是否本地居民,但由有权进入博彩场所之配偶陪同者不在此限;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签署。

  命令公布。

  总督 高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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