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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暨公职司咨询中心内设立部门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60/86/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6-12-30 实...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60/86/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6-12-30

实施日期 1986-12-31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十二月三十一日

政府有意继续明晰行政的开放政策,其确保有赖行政当局与市民之间经常对话的各种办法,以便对市民就公共机关的运作,行为或不作为提出之批评、建议、意见、投诉、申诉以及要求的解释,得按每一情况尽速转达于各有关机关。而行政当局亦有兴趣去获知市民对该等问题之立场,藉以改善服务质素、进行纠正及对有需要者予以更改。

为达致此目的,在隶属行政暨公职司下设立一专门部门——公众服务暨咨询中心——接受、分配及注视市民向行政当局所提出之问题,直至取得最后的解决。

基上所述;

经听取咨询会之意见;

按照二月十七日第1/76号法律所颁行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澳门总督合颁布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下条文:

第一条 (名称)

在行政暨公职司内设立厅级之公众服务暨咨询中心。

第二条 (范围)

一、除下款之规定外,公众服务暨咨询中心之活动伸展至澳门地区行政的所有公共机关,包括自治机构及市政厅在内。

二、本法令之规定不适用于立法会、法院辖下各部门。

第三条 (目的)

一、公众服务暨咨询中心之目的是透过执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能,推动行政当局之公平、合法、迅速和效率。

二、为此目的,公众服务暨咨询中心在与其它公共机构的密切合作下,展开服务,处理与行政当局活动有关而提出的意见、投诉、申诉并解释公共机构的职权与职能。

三、本条之规定不抵触市民为保障其合法权利及利益而采用法律所赋予的行政及司法上诉。

四、公众服务暨咨询中心为理想地达致其目的,得拥有认为需要的并将在本地区各处设立的服务站。

第四条 (职权)

一、公众服务暨咨询中心应发展如下的活动:

A、接受市民就公共机关的运作提出的评论及意见,并将之转达有关机关;

B、接受市民就公共机关的行为或不作为提出的投诉和申诉,并将之转达有关机关及注视其处理,直至最后的解?停?

C、对要求有关行政当局提供服务的询问,提供资料,并按有关的职权及所需的服务指引市民往各不同的公共机关办理;

D、对有关行政当局所提供服务的资料,以及市民的权益向大众宣传;

E、确保与行政当局现有的其它服务部门的连系,以便配合其有关运作。

二、有关机关就上款B项所指情?子ο蛐姓?暨公职司通知关于受理事项所作出的解?桶旆ā?

第五条 (运作与程序)

一、市民得要求公共服务暨咨询中心解释行政当局的活动,并就该等活动提出评论、提议及意见。

二、市民亦得向公众服务暨咨询中心提出与公共机关的行为或不作为直接及个人有关事项的投诉及申诉。

三、向公众服务暨咨询中心提出解释的要求、评论、提议、意见、投诉及申诉,得用中葡文以书面或口头作出,倘属后者情?祝?接待的公务员应将之缮录。

四、行使二款所指权利之市民为?逅?提出的事项得到受理应提出其认别及指出其住址。

五、对不能立即给予满足的解释要求及所有的评论、提议、意见、投诉及申诉,将立即按情况及所提问题的性质将之移往有关机关。而该等机关将直接知会关系人。

六、公众服务暨咨询中心之办公时间,除星期日外,每日由上午八时至下午七时。

七、公众服务暨咨询中心亦拥有经常运作之电话服务系统。

第六条 (向关系人所作的答复)

一、接受由公众服务暨咨询中心转来关于解释的要求,投诉或申诉之机关,应优先处理该等问题,并直接向有关人士答复或提供有关资料。

二、所有答复或资料应同时知会公众服务暨咨询中心。倘应机关要求时,徥负责将之通知有关关系人。

第七条 (活动范围)

公众服务暨咨询中心将就向其提出的问题作出认为适当的主动,向市民给予解释,以及解决,但应遵守下列的条件:

A、公众服务暨咨询中心不拥有决定权;

B、公众服务暨咨询中心并非是公共行政其它机关的一个替代系统,而应与该等机关作密切配合;

C、公众服务暨咨询中心之运作,并非是法律咨询或达致法律范围专门途径之一个替代机构。*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4/91/M号法令

第八条 (报告——内容)

公众服务暨咨询中心每季对其活动作出详细报告书,其内应就提出解释的要求、提议、意见、评论、投诉或申诉作出有质量的分析,并得作出提议及建议,使市民获得实际及充分的理解,亦得提请政府作出立法措施或其它措施,以改善向市民提供的服务。

第九条* (职位的开设)

在行政暨公职司团体内,按附表增设若干职位。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63/87/M号法令

第十条 (负担)

行政暨公职司实时获准在其一九八七年度预算内有为执行本法令所需的预定款项。

第十一条 (检讨)

自本法令开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将进行审议其执行,以便加入若干认为有需要的修改。

第十二条 (废止)

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2/83/M号法令第二十六条一款以及第43/83/M号法令第四条M款予以废止。

第十三条 (生效)

一、本法令自颁布日之次日生效。

二、公众服务暨咨询中心由本法令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开始运作。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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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 马俊贤

第九条所指之表

职位数目 职称

——指导及领导人员

一名 厅长

——技术人员

一名 技术主任

一名 一等技术员

一名 二等技术员

——助理技术人员

二名 助理技术主任

二名 一等助理技术员

二名 二等助理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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