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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1987年辅助劳工建购住宅贷款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7-01-01 实施日期 198...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7-01-01

实施日期 1987-01-0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贯彻“行政院”六十九年四月第一六七七次院会通过“加强劳工福利重点措施”第二项积极增建劳工住宅关于提拨专款辅助劳工建购住宅,订定本处理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

第二条 辅助劳工建购住宅之主管机关“中央”(按指台湾省)为“内政部”,省为省政府,直辖市为市政府,县(市)为县(市)政府,有关贷款由“内政部”委托台湾土地银行办理。

第三条 本准则贷款对象,系指参加劳工保险受从事工作获取工资之产职业(包括劳动基准法第三条所列各业)及国防工业现职劳工并以直接从事劳动者为优先。

第四条 依本准则辅助之劳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配偶或年满20岁有直系亲属共同生活于1987年1月1日前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宅者。

二、本人及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亲属从未获政府机关建购住宅贷款者(包括承购公有眷舍房地及居民住宅)。

三、夫妻共同为参加劳工保险之劳工以辅助一人为限。

前项申请人于申请时应附具契约书。

第五条 贷款金额年限、利率及还款规定如下:

一、劳工住宅贷款:

(一)每户最高贷款金额为新台币60万元,每户实际贷款金额由承办土地银行依有关规定调查估价核定。

(二)利率比照政府核定之居民住宅贷款优惠利率年息五厘(5%)计算,嗣后照居民住宅办法机动计息。

(三)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四)还款方式:自领取贷款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月付息不还本,自第四年起按月平均摊还本息,或自领取贷款之日起按月摊还本息两者择一摊还。

二、第二顺位贷款:经向土地银行依规定核贷,每户贷款金额最高以新台币440万元为限。

第六条 申请手续:

一、产职业劳工应于“内政部”公告受理申请期间内向土地银行购买“1987年辅助劳工建购住宅贷款申请书”详实填写挂号邮寄(以邮戳为凭)申请人工作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申请,径行送交者概不受理。

二、盐、矿、渔捞、国防工业劳工径向辅助劳工建购住宅主管机关委托办理之有关机关团体申请。

三、申请书应检附之证件:

(一)全户户口名簿影本一份。

(二)服务证明书一份(有一定雇主者由服务单位证明,无一定雇主者由工会证明,“职称”及“实际担任工作”栏请切实详填)。

(三)契约书一份。

第七条 审查核定:

一、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在配额范围内者径行核定,超过配额户数,以公开抽签方式决定,超出配额部分,依签号顺序列为候补户,遇缺顺序递补。

二、抽签完成后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应即缮造合格户名册径送当地土地银行办理贷款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当地土地银行,依据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所送名册排定日期,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第九条 本贷款办理期间至1989年12月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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