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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订定本地区对外贸易准照规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36/78/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8-12-16 实...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36/78/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8-12-16

实施日期 2006-04-18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修订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卅日第一八六五号立法条例第二十二及四十八条条文(关于订定本地区对外贸易准照规则)

十二月十六日

独一条 将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1865号立法条例第二十二及四十八条内文修正如下:

第二十二条

(出口凭单)

一、外国来源产品及物品系与本地区开设工业?渌?生产相同,而在附属本条例的复出口名表未有载明者,倘经本地区转口,应附有免手续费的出口凭单。

二、上款之规定不实施于六二.○二代号所列之物品,该等物品改受第四十八条二款之规定管制。

三、上款所指凭单使用期限为一个月,由有关证件签发日期起计算,并只限一次过使用有效。

第四十八条

(手续费--寄运及出口凭单)

一、按照本条例规定所发之寄运凭单,须根据有关寄运凭单所指到岸价格(C.I.F.)征收百分之一手续费。

二、凡按本条例发出之「出口凭单」,倘附同六二.○二代号所列物品者,将根据该凭单所载到岸价格(C.I.F.)征收手续费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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