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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澳门体育总署及订立其组织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28/87/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7-05-14 ...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28/87/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7-05-14

实施日期 1987-05-15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第一章 性质及职权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一节 机构与部门

第二节 领导

第三节 组织附属单位

第三章 人员

第四章 财政暨财产制度

第一节 财政制度

第二节 财产制度

第五章 最后及暂行条文

五月十八日

澳门地区之体育运动现正处于一个历史转折点。

事实上,在世界上任何角落的体育运动发展结构里其中一个最基本的条件,于一九八六年始予实现,那就是一个专注从事体育的行动机关之独立,其系处于尊重体育为一项人类活动动力的原则下的,具有专门的规则和需求以及本身的身份,并远远超越文化、教育、青年、余暇或旅游方面等较一般性问题。

例如在葡国,这个独立是一九四二年通过九月五日第32241号法令设立当时称为「体育运动暨学界保健总司」为之;可是在澳门,则只是始于一九八六年透过二月一日第10/86/M号法令、后经三月十五日第22/86/M号法令,才承认有必要给予澳门地区一个在体育运动范围运作的独立行动机关:体育委员会。

当与本地区整体居民人数相比之下,只存有一个少数目的有组织体育运动员,并察觉在这些运动员中,其年龄金字塔是倒置的,这些因素是不足为奇的,因为直至目前,还未有一个专为推行本地区体育运动的政府组织,一如一些在很久以前体育运动已达至最低限度水平的国家亦承认系必要者。

但是三月十五日第22/86/M号法令,尤其是第十七条更清楚地表明,以结束该情况为目的,设立体育委员会,同时规定该委员会将以筹组的制度,一直运作至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

这样亦表示体育委员会应藉?逭舛问奔溲芯考敖ㄒ樽槌梢桓鲎罨?本的行政结构,其系能确定地提供并制定不可缺少的工具,以响应本地区体育运动发展的需求。

基于这个意向,兹公布本法令,并藉此设立「澳门体育总署」。

这个总署的构思及其内部组织,正如很清楚认识到,是反映了一系列政策的和技术上的决策。

首先谈及一系列基本政策的决策,在较有意义的政策,要强调的如下:

——所同意的体育运动发展结构的模式,系排除体育政府化,即政府不应主办体育运动,相反地是明责任在一个自由的和团体性参予的体系下,鼓励和支持由市民举办的体育活动;

——相应地,将会消除一切对体育的行政管制方式,尤其是一九六○年十一月五日第1470号立法条例所定者,该立法条例规定了对团体运动的监管制度,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基于监护性质的制度,这是配合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所引致的宪法性质需求之唯一方式;

——最后,还会优待本地区本身私人团体结构,并鼓励他们直接加入相应的国际性组织,成为其会员,纵而使该等结构从葡国各种不同的体育活动协会中脱离其隶属性。

本法令(及时之发展和予以补充内其它法例)同样反映出一系列基本技术性决策,其中最显着的如下:

——在总署的组织水平而言,体育运动基本的两项动力是明显地有分别的:竞赛体育与康乐体育;

——承认有急切需要在其两个动力内将体育运动予以发展,在体育运动关系人的培训范国内,对于运动员、教练和其它技术人员、裁判员和其它担负竞赛稽查任务人士、甚至体育领导人等方面,作出巨大努力及投资;

——同样承认体育运动设施的管理本身需求的特殊性,尤其是总督辖下者,该项管理系与其它设施的行政管理无任何关系的。

最后值得提及的是一系列处于筹备的最后阶段、对澳门体育运动制度改革作补充的法例,例如取代「澳门省体育运动章程」(经上述第1470号立法条例核准),这个章程纯属葡国一九四三年八月三日第32946号国令内全文抄录本,此法例设立了体育运动上的团体制度,且几乎全部与现行共和国宪法有抵触。

因此澳门体育总署具备了一个结构,虽然这个结构还未拥有本地区体育运动发展要求的所有工具,但符合了为展开其须负担的重大任务所必要的最低限度之需求。

基此,经听取咨询会意见;

总督按《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本地区具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章 性质及职权

第一条 (性质)

澳门体育总署,葡文缩写为IDM透过本法令而成立,该总署具法人资格且属行政、财政及财产独立的公共机构,等同司级机关。

第二条 (职权)

澳门体育总署的宗旨是对体育的实行和推广给予鼓励与支持,对体育发展所需技术上器材上的条件创设,给予合作,其责任为:

A、支持体育运动团体化,并向其有关组织提供技术、器材和财政上为协作,以发展其活动和贯彻其宗旨;

B、劝导、致力和促进体育私权集体在不妨碍其自主的情况下互相协作;

C、向市民宣传体育的趣味,强调体育道德、文化和共存的价值;

D、督促制定体育运动关系人培训工作应遵守的原则,并支持培训工作;

E、支持和推行于参加体育前及其进行间关于体能检验和体育医疗的普及化;

F、编制体育规则为法律提案,尤其是与政府同体育运动关系人之间关系有关者;

G、督促建立业余运动员保险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运作,目的在使运动员所受的风险得到保障;

H、对行政当局承认的具公益使命的体育总会领导层,行使法例赋予政府监护范围的职能;

I、推行和支持与其它国家、国际机构和组织的体育交流,例如透过协议及协议发展体育;

J、编制列有本地体育情况各项指数的本地区体育图表,并经常维持其最新资料。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一节 机构与部门

第三条* (机关与各部门)

一、澳门体育总署由一名主席领导,及一名 副主席协助其执行职务,两者之级别等同司长及副司长。

二、澳门体育总署包括下列部门:

a)体育发展厅;

b)体育设备处;

c)行政暨财政处;

d)体育医疗中心。

三、体育发展厅包括下列组别:

a)联合体育组;

b)康乐体育组;

c)培训组。

四、行政暨财政处包括下列科别:

a)行政科;

b)财政资源科。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4/90/M号法令

第二节 领导

第四条* (领导)

一、澳门体育总署由总署长一人领导并由一副总署长协助其执行职务。

二、总署长及副总署长分别等同司长和副司长。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44/90/M号法令

第五条 (总署长职能)

一、总署长的职责为:

A、领导澳门体育总署并在法院内、外作为澳门体育总署代表;

B、将活动计划、年度预算草案及其变更、年报及会计账目送请总督审阅;

C、依法管理财政资源和核准开支;

D、依法送请平政院审核年度会计账目;

E、执行法律所赋予的职务并行使受委托或受次委托的职能。

二、总督得将其职能委托于副总署长。

第六条 (副总署长职能)

副总署长的职能为:

A、协助总署长;

B、当总署长不在、缺席及有事故时代表之;

C、行使受委托或受次委托的职能并执行总署长认为交付的事务。

第七条 (技术辅助室)

技术辅助室设于澳门体育总署长办公室附近,受总署长为直接管辖,以便处理文件、公共关系和法律咨询事宜,该室由总署长以批示指派公务人员或人员组成。

第三节 组织附属单位

第八条 (体育发展厅)

一、体育发展厅通过其各组掌管下列事项:

A、研究并建议认为适合本地区体育全盘发展的措施,主要是推广和鼓励自由参加团体和结社;

B、审议体育运动关系人提出的计划、方案和活动,倘其列入推行和促进体育活动计划而又与之协调,能确保整体展望时,为其实现对政府给以辅助和参与标准的制定,提出报告;

C、建议行政当局批给体育运动关系人关于体育发展的技术、器材和财政辅助,并注视其运作;

D、对本地区体育质量资料的纪录和报告作有系统和定期的分析,目的在改善活动和确保投资为效益;

E、鼓励和支持市民参加体育,并视市民需求及其实际能力,促进其组织形式;

F、建议编制运动员由入门至高度竞赛整个过程的参与方法和训导章程,其内规定由有适当资格为体育技术员把运动员编入各个阶段并在培训和进修活动上提供合作;

G、在体育总署范围内,开展关于体育运动关系人训练活动,并办理关于从事体育活动法定行政许可的案卷。

二、上款所列职能按其所属事项分列的竞赛体育、康乐体育或训练范围内而由体育总会组、康乐体育组或培训组执行之。

第九条 (体育设备处)

一、体育设备处负责确保体育总署辖下的体育设施之保养和经营,并按照将在政府公报内刊登之批示所订定的规定及条件提供给体育运动关系人使用。

二、澳门体育总署辖下的体育运动设施如下:

A、澳门体育综合体,包括足球场、田径跑道、两个泳池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B、助学会体育综合体,包括一个造草场、两个多用途场地、一个雪屐场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C、望厦体育综合体,包括两个体育馆、一个健身室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D、竹湾水上活动中心。

三、透过由政府公报刊登为总督批示,可将其它已建成为或将兴建的体育设施拨归澳门体育总署管辖。

第十条* (行政暨财政处)

一、行政暨财政处是一个协助技术及行政之部门,管理范围包括人力、物力与财政资源。

二、行政科之职权为:

a)确保有关聘请、甄选人员及处理一切人员与本地区现行法律有关问题之行政事务;

b)筹备及保持人员之最新纪录;

c)筹备文件档案室及按现行法例清理文件;

d)确保一切往来文件之处理,包括收发文件、分类、复印及存盘;

e)保养及保持澳门体育总署总机关之设施;

f) 筹备及保持澳门体育总署最新之资产目录表及纪录;

g)确保澳门体育总署之泊车管理;

h)发展有关建筑、改建及维修之必需工程;

i) 草拟有关澳门体育总署在运作上需置对象之建议书;

j)储备在运作上之必需对象及适当地保养与分配之。

三、财政资源科之职权为:

a)草拟澳门体育总署专有预算案,补充预算案及确保其实行;

b)草拟管理账目;

c)确保与银行之联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存款及提款;

d)按现行法例搜集及纪录澳门体育总署之一切收支账目,保持各项账目之最新结算。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4/90/M号法令

第十一条* (办事处)

办事处负责:

A、确保执行关于人员招聘及挑选、有关本地区现行人员法律制度之行政手续;

B、编制人员纪录档案及保持其最新资料;

C、组织文件档案并按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文件的销毁;

D、确保一切文件的处理,包括其收纳、分类、发出、复制及存盘;

E、保养及维持澳门体育总署中央机关的设施;

F、编制澳门体育总署辖下为财产目录和纪录,并保持其最新资料;

G、确保澳门体育总署辖下车队的管理;

H、展开被视为不可缺少的以及为实现建造、修改及维修所需的工作;

I、编制被视为对澳门体育总署服务运作所需的器材之购买建议;

J、将服务运作所需的器材存仓,并对其保养及适当的分配作出处理。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44/90/M号法令

第三章 人员

第十二条 (人员团体结构)

澳门体育总署有下列人员:

A、领导及主管;

B、技术;

C、助理技术;

D、行政;

E、助理服务。

第十三条 (人员团体)

澳门体育总署人员的组织、职称、职程及职级,载于成为本法令一部份的附表内。

第十四条 (招聘、填补、晋升及晋阶)

澳门体育总署人员的招聘、填补、晋升及晋阶,将按一般法律的规定管理之。

第十五条 (人员制度)

公职一般制度内关于权利与义务之规定,适用于澳门体育总署人员。

第四章 财政暨财产制度

第一节 财政制度

第十六条 (可援引的法例)

澳门体育总署受自治机构在财政制度方面的现行法例管制。

第十七条 (收入)

澳门体育总署的收入包括:

A、本地区总预算册及任何其它公共或私有机构的人仕所给予的拨款;

B、从澳门体育总署辖下体育设施广告经营批给而产生的收益;

C、澳门体育总署辖下体育设施使用的收费,以及因其出让而产生的一切其它收益;

D、本身存款利息;

E、由法律所定的罚款所得或罚款分享;

F、以往经济年度滚存;

G、出让财产之所得;

H、捐赠或为其而举行的宴会或表演之所得;

I、因法律、合约、遗产、赠予或遗赠而引致的一切其它收益。

第十八条 (开支)

凡因执行任务时作出的开支,均为澳门体育总署的开支,尤其是:

A、有关运作之负?保?尤其是与现职人员有关者;

B、八月十一日第86/84/M号法令第十五条三款所指之负?保?

C、转入退休基金会之每月退休金及遗属赡养金之负?保?

D、其享用服务及财产所引致的负担;

E、给予体育运动关系人之资助及参与。

第十九条 (豁免)

在不妨碍可援引法律而引致的豁免情况下,澳门体育总署豁免:

A、华务司翻译费的支付;

B、费用及手续费。

第二节 财产制度

第二十条 (财产)

一、由三月十五日第22/86/M号法令设立之体育委员会的所有财产及权力,或以无偿或有偿方式所转予者,均为澳门体育总署的财产。

二、澳门体育总署财产的组成,载明于按照可援引之法例所编制的纪录册内。

第二十一条 (产业的变卖,按揭或取得)

属于澳门体育总署不动产的变卖或按揭,或任何不动产不论有偿甚至无偿的取得,须经总署长建议,由总督核准。

第二十二条 (赠与或遗赠的用途)

一、赠与或遣赠澳门体育总署财产之用途,系按照赠与者或遗赠者所指定者,在总督经听取总署长意见后而未作出许可前,不得作其它用途。

二、当绝不能遵守赠与者或遗赠者之意愿时,方可作其它用途。

第五章 最后及暂行条文

第二十三条 (人员的转入)

一、现职体育委员会人员转入由总督批示核准之附表所指团体的职位,系以记名表作出,毋须遵守其它手续,但须由平政院诠?眨?并按照下列方式在政府公报刊登:

A、以委任方式担任体育委员会主席在相同情?紫伦?入澳门体育总署之总署长职位;

B、其它人员按原有团体之职位转入同等职位。

二、一款所指之人员在原职服务的时间,为?宸?律效力,被视为在职或转入现职的服务时间。

第二十四条 (暂行情?祝?

当本法令所指之组织及运作条件尚未设立时,珼有之结构予以维持。

第二十五条 (团体职位的拨款)

一、本法令规定设立之职位,按机关之需求及按预算之可动用款项予以拨款,但不妨碍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之立即执行。

二、除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外,,附表所指之下列职位被视为已拨款:

A、所有领导及主管人员;

B、百分之五十的技术人员;

C、百分之五十的助理技术人员;

D、百分之七十五的行政人员;

E、所有助理服务人员。

三、财政司为着执行本法令关于一九八七经济年度的部份、以及执行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第六号政府公报刊登之联合批示关于葡国教员来澳服务可援引于澳门体育总署的部份,将采取所需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撤销)

以不妨碍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撤销三月十五日第22/86/M号法令。

第二十七条 (生效)

本法令由公布之翌日起生效。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四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马俊贤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八日第28/87/M号法令第十三条所指澳门体育总署人员团体

职位数目 职程

I—— 领导及主管人员

一 总署长

一 副总署长

一 厅长

二 处长

三 组长

一 办事处主任

II—— 技术人员

五 二等、一等、首席技术员

五 二等、一等或首席技术督导员

III—— 助理技术人员

四 二等、一等或首席技术辅导员

二 二等、一等或首席公关督导员

四 二等、一等或首席技术助理员

IV—— 行政人员

二 一等文员

三 二等文员

五 三等文员

六 书记兼打字员

V—— 助理服务人员

三 庶务员(a)

四 杂役(a)

(a)出缺时将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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