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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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海事署负责葡国海事署与澳门政府签订协议书之经常负担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18/89/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9-03-10 实...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18/89/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9-03-10

实施日期 1988-09-01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三月二十日

「澳门号」三桅船系隶属葡国海军(UAM-202)的辅助船只,而按照葡国海军与澳门政府所签订的合作书,现交由澳门港务厅管理。

鉴于合作书内第四款规定有关由此而引致的负担责任,现迫使设立在本地区司法制度上所必须的,使其执行可行的法律工具。

基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合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葡国海军与澳门政府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签订及于一九八八年三月十四日刊登于第十一号政府公报内之合作书所引致的负担,将由澳门海事署透过适当的支出部门预算拨款承担之。

第二条 本法令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日通过

着颁布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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