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67/90/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0-11-01
实施日期 2006-04-21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十一月十二日
澳门保安部队(FSM)为了面对因一般称为大型建设的各项基本建设投入服务而会增加的需求,将在短期内作好质与量上的准备。
此外,为了有效及适时地应付本地区跃进发展所带来工作量上的增加,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的内部重组必然引致给予本身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
不但顾及到上述的因素,更加承认澳门保安部队人员为履行其职务而需有适当、专门及必要的长期性准备,经进行研究,所得的结论是,于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五年期间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的人员编制基于需要而分为两阶段更改:
第一阶段,包括1991/1993三年;及
第二阶段,1994/1995两年。
本法例制定1991/1993三年内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的编制内职级和职位的数目。
基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
护理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二月八日第13/86/M号法令核准的治安警察部队章程第六十一条所指附表b所载各人员编制内各职级的职位数目更改如下:
I—— 一般编制
A ——男队员(略)
IV—— 无线电装配警员编制(略)
第二条 二月八日第14/86/M号法令核准的水警稽查队章程第五十四条所指附表b所载各人员编制内各职级的职位数目更改如下:
I——一般编制
A——男队员(略)
B——女队员(略)
II——机械士警员编制(略)
第三条 二月八日第15/86/M号法令核准的消防队章程第四十五条所指附表b所载人员编制内各职级的职位数目更改如下:(略)
第四条 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撤销五月二十三日第40/88/M号法令。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一日通过
着颁行
护理总督 范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