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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军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人的效力)

凡军人、地方团队人员或兼有军职之公务员,在作战时期犯本军律之罪者,适用本军律。

第二条 (擅弃守土罪)

有守土之责,未奉命令擅自弃守者,处死刑。

第三条 (临阵退却或托故不进罪)

临阵退却或托故不进者,处死刑。

第四条 (敌前抗命罪)

敌前反抗命令或不听指挥者,处死刑。

第五条 (投降敌人或叛徒罪)

投降敌人或叛徒者,处死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 (叛乱罪)

主谋要挟或指示为不利于军事上之叛乱行为者,处死刑。

第七条 (敌前逃亡罪)

敌前逃亡者,处死刑。

第八条 (盗毁军事交通通讯设备罪)

盗取或毁损与军事有关之交通或通讯设备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项之罪致令不堪使用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犯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九条 (辱职作伪罪)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无故不就指定地点或擅离配置地者。

二 奉令前进托故迟延者。

三 虚报敌情或匪情致影响指挥官之判断者。

四 玩视敌情或匪情不为适当之处置者。

五 捏报战绩或战斗失利隐匿不报者。

六 因偏私匿报或改报战绩者。

七 对于作战或与作战计划有关之命令奉行不力,致未达成任务者。

八 敌前未尽其应尽之责,致委弃武器、弹药、粮秣、车辆、油料或其他重要军用品者。

九 在作战区域未尽保管处置之责,致遗弃损毁武器、弹药、粮秣、车辆、油料或其他重要军用品贻误补给者。

十 在作战区域未经当地指挥官允许擅自迁移机关所在地者。

犯前项之罪因而失误军机者处死刑。

第十条 (不为策应赴援罪)

在同一战线或战场内负同一任务时,坐视友军危殆不为策应赴援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一条 (擅离部属罪)

无故擅离部属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发生事变或贻误战机者,处死刑。

第十二条 (延误军需供应者)

不尽其应尽之责致使武器、弹药、粮秣、被服、装具或其他军用物品不能适时供应供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项之罪因而失误军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十三条 (遗弃伤病官兵罪)

不尽其应尽之责,致遗弃伤官兵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四条 (政工检举及监察、紧急处置、假释及调役之不适用)

军人或地方团队人员犯本军律之罪者,该管各级政治工作人员有检举及监察其执行之责。

犯本军律专科死刑之现行犯,在作战区域,该管军事最高机关得为紧急处置,补呈判卷,但日后如发现有事实证据不符,或有重大错误者,军事最高长官及各级承办人员,应分别依法治罪。

犯本军律之罪,判处徒刑者,不适用假释及调服劳役之规定。

第十五条 (施行日)

本军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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