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57/88/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8-06-22
实施日期 1988-06-22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第一章 第一条 (性质)
第二章 机构
第一节 领导层
第二节 校务委员会
第三节 教学委员会
第三章 运作
第一节 一般规则
第二节 学员
第三节 教师团体
第四节 教务委员会及一般辅助科
第五节 学生团体
第六节 人员
七月四日
鉴于澳门保安部队总部及属下军事化部队(水警稽查队、治安警察厅)及综合训练中心的高层团体一向由武装部队军官以定期委任方式担任,这些军官的努力及献身,为澳门保安部队维持本地区秩序、公众安宁及民防作出极大之贡献。
由于澳门消防队近年来在培训及设备方面之推动,亦有赖于武装部队军官所作出之努力;并且由他们组成澳门保安部队司令部及参谋部,而未来澳门消防队有需要设立有适当学历之高层人员,用以担任这些军官之工作。
又鉴于葡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澳门问题所签署之联合声明,是今后值得重视的一个历史及政治标志,为?灏拿疟0膊慷优嘌?未来本地化高层人员,使能在一九九九年当澳门保安部队军官返回葡国后,仍可确保正常运作。
基于澳门保安部队之独特性,要求设有一所学校,以确保对本地区未来团体给予高学术水平之培训。
经听取咨询会之意见;
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澳门总督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设立一所由澳门保安司令辖下之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简称为E.S.F.S.M.。
第二条 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将设在澳门保安部队综合训练中心。
第三条 通过附属于本法令之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章程,并为本法令之一部份。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
颁行
总督 文礼治
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性质)
一、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E.S.F.S.M.)是一所高等学校,但不妨?斜痉?令第二条三款之规定。
第二条 (宗旨)
一、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之主要宗旨是为水警稽查队、治安警察厅、澳门消防队培训警官及消防技术官。
二、为执行其宗旨,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应:
a. 提供高水平的科技与人道主义之培训,使未来警队及消防队高层团体人员,在担当职务并使之具尊严时,得到不可缺少的知识和文化基础;
b. 推动警务、海事及消防技术之培训,使有关人员执行职务时,更有效率并可作为其专业职程内逐渐增加相应知识的基础;
c. 扩展适当之道德、公民及职业教育,目的是向学员灌输高度责任感、荣誉感及品格,尤以在道德、纪律精神、责任的概念及澳门保安部队社会职责方面为然;
d. 提供体育培训,目的使学员在担当未来工作时具备不可缺少的强健体魄,来执行警务及消防职务。
三、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主要目的是从事教育活动,但亦可提供补充性及经常性之培训活动。
第三条 (合作)
透过澳门总督在另行颁布训令之规定,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还可为本地区其它政府机关培训本地高层人员。
第二章 机构
第四条 (机构)
一、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有以下机构:
a. 领导层;
b. 校务委员会;
c. 教学委员会。
二、除上述机构外,还将有教务委员会、一般辅助部门及学生团体。
第一节 领导层
第五条 (组成)
一、学校领导层由一名校长执行职务,并由一名副校长协助。
二、上款所指之职务是由武装部队高级军官担任。
第六条 (校长之委任)
一、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校长是由澳门保安司令委任。
二、该校校长兼任澳门保安部队综合训练中心主任一职。
第七条 (校长之职权)
一、校长之职权:
a. 指挥、协调及监管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之活动,以执行其目的;
b. 代表学校;
c. 执行及使执行与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组织及运作有关之合法条例及规则;
d. 向学校其它机构提交有关文件及建议,并听取该等机构的意见。
二、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校长/综合训练中心主任之纪律职权,载于八月十一日第84/84/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保安部队纪律章程第二十六条所指a及b表第三栏内。
第八条 (副校长之委任)
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副校长是经由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校长建议,由澳门保安部队司令委任。
第九条 (副校长之职权)
一、副校长之职权是协助校长执行其职权,并在其出缺及不在场时代替之。
二、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副校长之纪律职权,载于八月十一日第84/84/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保安部队纪律章程第二十六条所指a及b表第四栏内。
第二节 校务委员会
第十条 (组成)
一、校务委员会有以下的当然成员:
a. 校长,主持该委员会;
b. 副校长;
c. 各教育范围主任;
d. 学生团体指挥官;
e. 高等课程之最高年级学生。
二、委任之成员:
a. 两名具相当工作才能之人士,其中一名由教育、卫生暨社会事务政务司委任,另一名由助理检察总长在本地区之检察官中拣选委任;
b. 两名在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任教之教授,每年由澳门保安司令委任。
三、澳门保安司令每当认为有需要时,可随时参加该委员会会议,并担任主持或委出代表。
第十一条 (职能)
校务委员会是作为校长之咨询机构,负责对以下各方面提出意见:
a. 不同课程之研究计划;
b. 每年学校活动之计划;
c. 每年活动报告;
d. 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组织及内部规则;
e. 聘请教员之准则;
f. 由澳门保安司令及校长赋予之其它事务。
第十二条 (运作)
一、校务委员会平常会议于学年初及学年完结时召开,而特别会议由澳门保安司令召集举行。
二、委员会是按照校长之建议,经澳门保安司令批示所通过之章程而运作。
三、委员会会议内容均被记录,记录之议案连同有关之意见书,将交予澳门保安司令批示。
第三节 教学委员会
第十三条 (组成)
教学委员会组成如下:
a. 校长,主持该委员会;
b. 副校长;
c. 各教育范围主任;
d. 课程主任;
e. 学生团体指挥官;
f. 实习主任。
第十四条 (职能)
一、教学委员会之职能为:
a. 提供与学员培训制度及成绩监督有关问题之意见;
b. 研究有关委任教员之建议;
c. 研究及纠正由教师团体及学生团体建议之学员学业成绩报告。
二、对学员评核之准则,将由校长建议,并由澳门保安司令透过批示而订定。
第十五条 (运作)
一、教学委员会必须由校长召集。
二、对会议之内容编制会议员。
三、出席委员会会议之人员与该等人员之教务工作性质相同。
第三章 运作
第一节 一般规则
第十六条 (活动)
一、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活动年度由十月一日起至翌年九月三十日。
二、学校之教学活动将按照澳门其它官立学校制定之条例,每年于圣诞节、农历新年、复活节等假期及暑假期间暂时中止。
三、每年活动之计划应于九月十五日前核定。
第十七条 (课程)
一、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教授以下之高等课程:
a. 为水警稽查队及治安警察厅警官培训之高等课程;
b. 为消防队培训消防技术官之高等课程。
二、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同时教授以下课程:
a. 指挥及领导课程于一九九七/九八年度开办,为澳门保安部队培训保安司、参谋长、属下部队厅长 / 队长及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校长 / 综合训练中心主任;
b. 进修课程是为不修读高等培训课程之水警稽查队、治安警察厅及消防队现有职程内之警司及高级人员/一级主任及副主任而设。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
为发生一切效力,上条一款a及b项所指之警官及消防技术官培训课程在本地区被视作高等课程。
第十九条 (课程期限)
一、警官及消防技术官高等课程为期四年,随后进行六个月之实习。
二、领导及指挥课程为期一学年。
三、进修课程为期一年半至两年,视乎其能腾出的时间而定,以便当第一批的那些学员完成警官或消防技术官高等课程时,所有第十七条二款b项所指之人员而没有进读高等课程者,均已完成进修课程。
第二十条 (教学计划)
一、警官及消防技术官高等课程中,被编排于各教育范围内的科目载于本法令附件一。
二、其余课程内所教授之科目将由总督颁布训令并列出。
第二十一条 (课程采用的语言)
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课程以葡语及或华语教授。
第二节 学员
第二十二条 (入学方法)
一、进入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就读警官及消防技术官课程,入学以公开招考方式进读第一年级,用以填补每年由澳门保安司令以批示方式定出之学位。
二、入学的一般及特别条件将列于总督训令通过之规则内。
第二十三条 (寄宿制度)
警官及消防技术官课程采用强制性之寄宿制度,但倘学员在特别情况且具有合理解释,校长有权批准晚间外宿。
第二十四条 (制服)
按照总督训令定出有关制服之政策,在学习期间及在校内,学员必须穿著制服。
第二十五条 (阶级)
一、为定出阶级制度,学员依次序分以下等级:
a. 就读一、二、三、四年级者,称为学员;
b. 按照本章程第十九条一款所指,在实习期间之学员称为准军官;
c. 警司及一级主任同等或以上阶级之学员,维持其原有之职级。
二、学员年资用以下方式排列,但此方式只适用于校内:
a. 职级为警长/区长同等或以上之学员,以其在澳门保安部队属下部队团体内拥有之职级划分;
b. 以其已完成的课程年数划分;
c. 以成绩划分。
第二十六条 (进入团体)
一、合格完成实习期之准军官将进入水警稽查队或治安警察厅服务,其职级为副警司。
二、完成实习期之准消防技术官将进入消防队服务,其职级为助理主任。
三、合格完成进修课程之学员将根据总督颁布之法例所指定之条文而转入新职程。
第二十七条 (奖励)
各课程均设有现金、荣誉或其它特别性质之奖项,作为嘉奖那些由校长建议,并符合由澳门保安司令以批示方式核准之规则所载条件的学员。
第二十八条 (学员纪律制度)
学员纪律制度将载于由校长建议,并经澳门保安司令核准之内部规则内。
第三节 教师团体
第二十九条 (委任教师之规则)
一、按照由东亚大学与澳门保安部队司令部双方签署之协议,警官及消防技术官课程内之文化及法律范围,可由东亚大学负责教授。
二、技术、体育及一般训练范围,将由澳门保安部队人员或有适当资格的教师教授。
三、挑选合约教师及由澳门保安部队人员担任教师属澳门保安司令职权。
四、学校校长可邀请有关人士作临时性讲座的主讲、主持研讨会或参与其它教育活动。
第三十条 (填补制度)
一、教学人员是以委任、团体外合约方式,按工作单位、散位或个别工作合约方式填补。
二、军人及本地区其它行政当局人员,在不妨碍与他们有关情况之规则下,可兼任或以现行法例所指之其它方式,担任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教师。
第四节 教务委员会及一般辅助科
第三十一条 (教务委员会及一般辅助科)
一、教务委员会及一般辅助科,是由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副校长领导。
二、教务委员会有以下职务:
a. 协调校务及与学校有关之工作;
b. 维持及管理一间应付学校所需之图书馆;
c. 提供教师团体及学生必需的辅助教材;
d. 筹备编印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校刊。
三、一般辅助科有以下职务:
a. 确保学校的运作得到必须的技术及一般事务辅助;
b. 执行在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范围内应担任的打字及油印工作;
c. 组织及保持学员个人档案及纪律最新资料;
d. 对看管及维护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之设施、器材及财物进行监督。
第五节 学生团体
第三十二条 (组成)
学生团体包括:
a. 指挥部;
b. 学生连。
第三十三条 (指挥部)
一、学生团体足由一名经校长建议,并经澳门保安司令委任的总警司或警司指挥。
二、在学生人数不超过一连之情况下,学生团体的指挥官亦同时为学生连的指挥官。
三、如人数足以设立多过一连时,将按照委任学生团体指挥官之同样方式,委任警司为学生连之指挥官。
第三十四条 (职务)
一、为?宕镏掳拿疟0膊慷痈叩妊?校之目的,学生团体在补充学校活动方面,应推动学生整体培训的经常性辅助工作,并确保寄宿服务。
二、一般训练之课程由学生团体负责担任教授。
第三十五条 (纪律职权)
学生团体的指挥官职权载于八月十一日第84/84/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保安部队纪律章程第二十六 所指a及b表之第五栏内。
第六节 人员
第三十六条 (人员团体)
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人员团体,将由总督以训令订定。
总督 文礼治
第57/88/M号法令第二十条一款所指之
附表一 培训范围:
a.文化范围 水警稽查队 治安警察厅 消防队
(1)经济 × × ×
(2)统计 × × ×
(3)政治哲学 × × ×
(4)环境地理 × × ×
(5)管理 × × ×
(6)中国文化史 × × ×
(7)葡国文化史 × × ×
(8)信息 × × ×
(9)英语 × × ×
(10)中国语言及文学 × × ×
(11)葡国语言及文学 × × ×
(12)心理学 × × ×
(13)社会学 × × ×
(14)数学分析 ×
(15)数字计算 ×
(16)绘图 ×
(17)电子及电学 ×
(18)机械 ×
(19)物理及化学 ×
b. 法律范围 水警稽查队 治安警察厅 消防队
(1)政治科学 × × ×
(2)行政法 × × ×
(3)家庭法 × × ×
(4)税务法 × ×
(5)国际公法 × ×
(6)海事法 × ×
(7)刑事法 × ×
(8)刑事诉讼法及司法组织 × ×
(9)劳工法 × ×
(10)适用于澳门之宪法 × × ×
(11)民事法一般知识 × × ×
c. 技术范围 水警稽查队 治安警察厅 消防队
(1)行政及会计 × × ×
(2)军械及射击 × ×
(3)通讯 × × ×
(4)爆炸品及放射性器械 × × ×
(5)警务操手 × ×
(6)情报 × × ×
(7)警务调查 × ×
(8)航海 ×
(9)警务组织 × ×
(10)保安部队策略 × × ×
(11)传播/公共关系技术 × × ×
(12)警务技术 × ×
(13)消防员操手 ×
(14)一般水力学 ×
(15)建筑材料 ×
(16)结构及材料扩力知识 ×
(17)建筑工程一般知识 ×
(18)毒物、易燃物及燃料 × × ×
(19)救火技术 ×
(20)水文、浮标及航灯知识 ×
(21)航行及船只结构设计 ×
(22)机械及L.A.名称 ×
d. 体育范围 水警稽查队 治安警察厅 消防队
(1)自卫术 × × ×
(2)体操及运动 × × ×
e. 一般训练 水警稽查队 治安警察厅 消防队
(1)驾驶车辆 × × ×
(2)军操 × × ×
(3)澳门保安部队规则 × × ×
(4)实弹射击 × ×
(5)地形测量 × ×
(6)其它——(讲座、与其它公共机关接触及与学习有关的活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