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0-07-09
实施日期 1980-07-09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财政部”为了配合政府鼓励国民节约储蓄政策,协助存款人解决购置自用住宅所需资金,于1969年7月9日公告“购屋储蓄存款实施重点”,于8月1日实施,分别由台银、市银、彰银、华银、土银、中信局、合库、一银及国际商银等行库办理。其全文如下:一、存户及贷款对象
凡“中华民国”国民具有行为能力并有固定收入者,均可申请开立购屋储蓄存款户。至申请贷款以存户本人或其配偶无自用住宅者为限。
二、储存方式
采零存整付或整存整付方式储存。
三、储存之期间,利率及贷款年限。
(一)储存满1年者,贷款年限最长为5年。
(二)储存满2年者,贷款年限最长为10年。
(三)储存满3年者,贷款年限最长为15年。
(四)储存满4年者,贷款年限最长为20年。
储存利率,依照“中央银行”核定之储蓄存款利率计息,4年期建筑业比照三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贷款年限,应由借款人视实际需要在前四项所订年限幅度中择定之。
四、申请贷款期限
存户应于存期届满时提出申请,但下列两项情形亦得申贷:
(一)存期届满提清贷款者,应于提后半年内为之。
(二)原约定存期1年以上者,其实存期间满1年以上要求提前解约时,得按实存期间依前条所定贷款年限申贷之。
五、贷款额度
(一)每户贷款金额为其存款期满后本息之3倍,但不得超过所购自用住宅之押值。
(二)每户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100万元。
(三)前项所定最高贷款额度,银行公会得视房地售价调整情形,拟定调整幅度报请“财政部”核备后实施。
六、贷款用途
存户得就下列用途择一申贷,但以一次为限。
(一)购置新建住宅,其所有权状记载发给日期在1年以内者。
(二)购置旧住宅,而其剩余耐用年限不少于贷款年限,并于过户手续办妥1年以内者。
七、贷款利率
按贷款当时银行中长期担保放款利率计算,并得采机动利率方式办理。
八、贷款拨付
存户得就下列拨款方式,择一贷之。
(一)房屋建造完成,办理申请贷款手续,以该房地办妥第一顺位抵押权设定登记后拨付。
(二)为便利房屋出售人与购屋人借款人之衔接,依购屋人之申请,由承贷单位出具“贷款承诺书”予房屋出售人,以利购屋人先行办理所有权之过户及设定抵押权登记,于办妥登记后拨付。
(三)购屋人得于申请贷款时签具委托书予承贷单位,委托其将贷款转付与房屋出售人。
九、还款方式
按月平均摊还本息,但借款人得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在未全部清偿前,如房屋出售、转让,应一次清偿未还部分之贷款本息。
十、储存质借
购屋储蓄存款,中途得予质借,惟质借总期间超过实际存期五分之一时,丧失贷款权利。
十一、作业细则
承贷单位办理本购屋储蓄存款业务,应自行订定作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