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修正二月十六日第8/87/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7-08-07
实施日期 2006-04-17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修正二月十六日第8/87/M号法令若干条文(行政牌照)撤消一月二十一日第2/78/M号法令
八月十日
按照二月十六日第8/87/M号法令之规定须领取行政许可业务之受管制活动,系由该法例所核准及设定者,然而发现有潜伏且未为预料之情况出规,故急需予以解决。
另方面,容许在第8/87/M号法令所产生之许可范围内发展分散职权的做法,条件业经设立。
基上所述;
经听取咨询会之意见;
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澳门护理总督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第一条的修订)
二月十六日第8/87/M号法令第一条一款内文改为如下:
一、按照法律及本法令之规定,下列者应领取由行政暨公职司,葡文简称SAFP所签发之行政许可:
A)电影院及剧院;
B)机动、电动及波子机式的电机动游乐及其它;
C)桌球;
D)保龄球;
E)健身、蒸气浴及按摩;
F)理发店、发型屋及美容院;
G)公开娱乐及表演;
H)色情或淫亵物品的出售;
I)彩票、抽奖、抽签及同类活动的进行;
J)婚姻介绍所;
L)护卫公司。
第二条 (第二条的修订)
二月十六日第8/87/M号法令第二条一款内文改为如下:
一、下列活动亦须领取行政许可,但有关之许可证由下列机关签发:
A)市政委员会(澳门市政厅或海岛市政厅):卖物会、商品展销及拍卖;
B)劳工事务署:雇佣公司;
C)澳门社会工作司:托儿所;
D)澳门文化学会:影片的制作及编导,包括宣传性质者。
第三条 (第三条的修订)
二月十六日第8/87/M号法令第三条之内文改为如下:
一、在经营第一条一款B、C及D项所指之任何活动,无论是专营或与其它活动一并经营之场所或地方,均禁止:
A)上午八时前及凌晨零时后营业;
B)未满十五岁者进入;
C)对许可证申请书内所列明之机械或设备的数量或特征作出更改;
D)将机械、电动或电子仪器所记录之中奖转为现金、筹码或任何性质的代用券;
E)打赌或任何一类幸运博彩的进行。
二、上款B项之规定,不适用于经营如动物、模型及车辆款式的电动机械及娱乐仪器以及音乐箱情况。
三、基于有关人士之有依据申请,行政暨公职司得核准一款所指场所或地方营业至凌晨?⑹保?但须遵守下列条件:
A)凌晨零时起禁止未满十八岁者进入;
B)因延长营业时间,营业税增加百分之五十。
四、违反一款任何一项规定及三款A)项规定,处以罚款澳门币三千元至一万元。
五、拟经营第一条一款B)项所指任何活动之新场所,导致不获发许可之因素主要有:
A)座落地点与学校,儿童游乐园及幼儿园之距离少于一百公尺;
B)与别类商业活动合并经营。
第四条 (特别制度——理发店、发型屋及美容院)
一、二月十六日第8/87/M号法令第一条F)项所指场所具下列情?渍撸?得在地点毋须与商业目的作法定配合下获发给许可:
A)申请人倘能证实大部份倘有之小业主同意或不反对场所的经营;
B)在每一情况下均能确保被视为必需之卫生及安全条件。
二、为?逡豢預项规定之目的,申请人应:
A)在申请书内附载拟设场所所在楼宇之单位数量;
B)分别在某份中文及葡文报章上刊登通告,其内指明有关之地点及拟从事之活动,并说明任何小业主均得在十五天期限内向行政暨公职司反对申请;
C)提出已作上项所指刊登之证明。
三、为检查一款B项所指条件,行政暨公职司得组织一「临时」检查委员会,其内除包括一名行政暨公职司人员外,还有工务运输司代表一名、卫生司代表一名及消防队代表一人。
四、行政暨公职司司长负责审核检查委员会之报告书,故亦负责对所申请之许可予以批给或拒绝。
第五条 (第六条的修订)
二月十六日第8/87/M号法令第六条之内文改为如下:
一、供作经营或放映用途的电影影片,包括以胶卷及录像带摄录像像之制作及编导之许可申请书内应载有:
A)制作人士之认别资料;
B)预料进行拍摄之地点表;
C)预料进行拍摄之日期;
D)影片或题材纲要,倘属虚构或纪录片亦然;
E)倘属宣传影片,宣传内容或产品;
F)在倘有之人员名单内说明在澳门地区摄录像像之承诺声明。
二、在本法例内文所载之下列者豁免领取二月十六日第8/87/M号法令第二条一款D)项所指行政许可:
A)由或为公共机关或企业所制作之影片,但倘该等机构拟在公共街道进行拍摄,应事先在十个办公日前以书面通知工务运输司、市政厅及澳门保安部队;
B)供新闻机构用之拍摄。
第六条 (附件五的修订)
二月十六日第8/87/M号法令附件五第八点之内文改为如下:
八、影片之制作及编导:
每片五百元
第七条 (撤销)
现行一月二十一日第2/78/M号法令条文概行撤销。
一九八七年八月七日通过
着颁行
护理总督 孟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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