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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旅游税以代替一九四四年十月七日第八五九号立法条例所指的特别税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0-11-12 实施日期 198...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0-11-12

实施日期 1981-01-01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十一月二十二日

旅游税

第一条 (旅游税)

现设立旅游税以代替一九四四年十月七日第859号立法条例所指的特别税。

第二条 (对象)

旅游税以在下列营业所账单上的金额为课征对象:

a. 酒店包括旅游邨与旅游屋舍、别墅与公寓等营业所;

b. 餐厅酒楼、茶楼、咖啡屋及酒吧;

c. 舞厅、舞院及夜总会;

d. 按摩中心及蒸汽浴室;

e. 任何其它旅业或同类营业所,因其服务性质而按照有关章程的规定被列为旅游业者。

第三条 (免税)

在下列营业所的消费金额免缴旅游税:

a. 客栈、饭店及饮品营业所;

b. 持有三等准照的茶楼、咖啡屋及以中国粥、粉、面为主要业务之营业所;

c. 饼店、糖果店及牛奶店。

第四条 (税率)

一、旅游税税率为从价百分之五。

二、旅游税的征收并无任何附加;但税款不足一角之数,则以一角计算。

第五条 (销售与提供服务的证明文件)

第二条所列的营业所须发给销售与提供服务的证明文件,该等文件存根应保存一年,以供核税之用。

第六条 (结算及计征)

一、旅游税的结算与计征,由下列人士为之:

a. 由被视为该税保管人的提供服务者缴纳;

b. 有关公纱局当发觉其辖区营业所全部或部份未有结算该税时即进行计征。

二、营业所应缴税款,视其有否设置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核准的纯利税章程第十八条所指的有组织会计制度而分别依据收费单据上总金额或销售与提供服务的纪录文件上的收费总额计征之。

三、营业所倘欠缺供查核已销售及提供服务金额的资料时,其有关月应缴之税款将相等于该营业所已评定应课征的全年营业税的十倍。

第七条 (缴税期限)

旅游税之所得将于有关收费的翌月十五日之前交到营业所稽征区的公钞局。

第八条 (收入的指定用途)

按照本法律规定而取得的旅游税将成为澳门旅游基金指定用途的收入。

第九条 (监察机构)

一、市公钞局人员主要是财政司税务缉查科人员于执行本法律时有责任作出积极而持久的稽查工作。

二、该等监察人员于执行职务时有权:

a. 透过上级请求有关方面提供任何资料;

b. 按个别情况,经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后,查阅受本法律管制的营业所的簿册文件。

第十条 (强制性告知)

第二条所指的营业所,其准照及等级被重新评定时,新闻旅游可有责任将情告知营业所辖区的公钞局。

第十一条 (罚则)

一、应缴税款不论全部或部份,逾本法律所定期限缴付有关公钞局者,视下列情况予以处分:

a. 在第七条所指之月底缴付者,处以罚款壹佰元正;

b. 逾上项期限九十天内缴付者,罚款额相等于所欠的税款,但至少为二佰元;

c. 逾上项期限后缴付者,罚款额相等于所欠税款的两倍,但至少为五佰元,且不妨碍受刑法第四百五十三条所指的刑事追究。

二、短交应缴税款者,罚款额相等于所短交的税款。

三、对第六条二款所指的簿册文件作出隐瞒、毁灭、伪造或涂改等行为者,为着本税之效果,处以罚款贰仟元。

四、不发给第五条所指文件者,每张处以罚款贰佰元。

第十二条 (刑事追究的保留)

本法例所指的罚则 ,其执行将不妨碍倘有的刑事追究。

第十三条 (再犯)

一、倘有再犯情况 ,第十一条所指的罚款额将予加倍。

二、违例人由违例日起一年内作出与已受罚款的违例相同的违犯情事者,概视为再犯。

第十四条 (罚款的特别减轻)

罚款倘因违例人自动供认而引致执行者.将予减为一半。

第十五条 (执行罚款的程序及职权)

一、罚款将透过违例案执行之。

二、执行罚款属于有关辖区公钞局局长的职权有根据的批示将于五天内送达违例人。

第十六条 (罚款的缴付)

一、罚款应由处罚批示送达日起计十天内缴付。

二、罚款的完纳并不免除违例人所应缴付的税款、印花税与利息。

第十七条 (罚款用途)

一、罚款倘因违犯人自动供认而引致执行者,全数拨归公库。

二、罚款倘因违例起诉而引致执行者,其用途将依现行或将来公布的法例之所定。

第十八条 (罚款的不缴付)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的罚款将导致对有关欠款进行催征。

第十九条 (补充法例)

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号法律核准的营业税章程第五章(纳税人的保障)条文,经必要的适应后,将作为补充法例。

第二十条 (对澳门社会工作处的补偿)

在地区总预算内将列出一项年津贴,给予澳门社会工作处作为撤销一九四零年十月七日第859号立法条例所指的特别慈善税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暂行规定)

新闻旅游司将于一九八一年内按照有关法例的规定,对所有旅业及同类营业所的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第二十二条 (撤销)

一九四四年十月七日第859号立法条例,九月二十六日第 27-C/79/M号法令第九条b项及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七条条文概行撤销。

第二十三条 (生效)

本法律由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八零年十一月十二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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