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第391号)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七大变化需注意:
一、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二、发明性能用途说明
“则应写成性能限定型或者用途限定型”修改为“通常需要写成性能限定型或者用途限定型”,将“在某些领域中,例如合金,通常应当写明发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质和/或用途。”修改为“在某些领域中,例如合金,通常应当写明发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能和/或用途。”
三、化合物新颖性
第5.1节中的第(1)项修改为: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化合物的,如果在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了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等结构信息,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已经被公开,则该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但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获得该化合物的除外。
四、化合物的创造性
详见《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6.1节。
五、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2.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2.1节第(4)项中的“其中包括位于我国北京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和位于武汉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修改为“其中包括位于我国北京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位于武汉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和位于广州的广东省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GDMCC)。”
六、单体克隆抗体
针对单克隆抗体的权利要求可以用结构特征限定,也可以用产生它的杂交瘤来限定。
七、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创造性
生物技术领域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同样要判断发明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