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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多次失败,婚介费还能要回来吗?

  大龄单身被家人催婚,相信很多人都为此烦恼过,你有没有想过通过婚介服务来终结单身呢?为了解决婚姻大事,马某(男)在婚介公...

  大龄单身被家人催婚,相信很多人都为此烦恼过,你有没有想过通过婚介服务来终结单身呢?为了解决婚姻大事,马某(男)在婚介公司购买中介服务,但是相亲的对象很多不符合要求,这时候中介费用可以退吗?

  基本案情:

  马某于2023年2月与某婚介机构签订一份婚介服务合同,并支付服务费6998元。合同约定该婚介机构为马某提供一对一沟通、情感咨询与辅导,根据马某个人档案制定征婚方案,并根据马某择偶标准安排约见不少于20次。若马某与该婚介机构推荐人选在服务期内结婚,可返还现金5000元,合同服务期限为一年。另合同载明了马某自身情况及家庭成员情况,其择偶标准为:年龄范围35周岁以下,身高范围150厘米以上,身体健康,学历本科以上,年收入5万元以上,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异未育、离异不带孩子。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该婚介机构共为马某安排了20次约见,马某均完成了约见,但该婚介机构安排的部分异性并不完全符合或满足合同约定的择偶条件。马某多次向该婚介机构反馈情况,但该婚介机构并未改正。合同服务期限届满后,马某以婚介机构未完成履行合同约定内容为由,将婚介机构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返还合同服务费6998元。

  法官说法:

  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对婚介服务的评价往往具有较强主观性,故在评判婚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约定时,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及案件具体情况加以综合考察。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马某的择偶条件为客观条件,该婚介机构为马某提供了20次的约见服务,其推荐的部分异性在客观条件上明显与马某择偶要求不符,即该婚介机构为马某提供了合同的部分服务,合同履行部分存在瑕疵,但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双方的责任,判定该婚介机构返还马某服务费15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二)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内仍未履行的;(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据本法第510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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