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不以为意,擅自处置案涉财产用以清偿其他债务。近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被执行人因擅自转移案涉资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李某是一家包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3月,该包装公司向一家机械公司购买生产设备,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111.2万元货款,设备所有权自货款两清时转移。2022年5月,因包装公司未按约完成付款,机械公司与包装公司、李某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剩余货款101.2万元达成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并明确由李某对包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月,该调解协议经法院依法裁定有效。后包装公司、李某亦未履行,2023年4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向包装公司和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因李某拒不申报财产,2023年5月6日,法院向李某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之后,法院调查发现,李某将包装公司资产含案涉设备全部转让给案外人田某,用以折抵借款,遂将相关证据予以固定,移送公安机关。案发后,包装公司和李某将全部执行款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支付执行款项,依法对其予以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李某服判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余建华 童法)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具有履行的强制性,被告人在未向人民法院申报的情况下擅自将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司法权威,也侵犯了胜诉当事人权益。本案中,李某明知法院已立案执行,且在受到司法惩戒后,仍擅自将公司资产全部转让给其他未经诉讼程序的债权人,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