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因车祸去世,因其没有配偶和子女,父母皆已过世,侄子、侄女认为,作为亲属他们有权利继承叔叔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遂诉至法院。他们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近日,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裁定,原告卢某某等3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起诉不予受理。
2023年5月18日,被告韦某某驾车行驶过程中,与卢某永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剐蹭,导致卢某永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永、韦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受害者卢某永无配偶、子女,父母、大哥、弟弟(无子女)均已去世,二哥和妹妹目前健在。
受害者的侄子、侄女卢某某等3人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631065.2元。
昭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侵权责任纠纷。受害者卢某永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才是适格的诉讼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卢某永目前在世的近亲属为其二哥和妹妹。而原告系受害者的侄子、侄女,不属于民法上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原告主张其为受害者大哥的子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等不属于遗产,不能代位继承,原告无权以代位继承为由主张相应的赔偿。且经查明,原告既不是与受害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也不存在支付受害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
综上,昭平法院依法裁定对卢某某等3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宣判后,卢某某等人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林家阳 唐清清)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从法律性质角度来说不是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近亲属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是基于受害人的死亡而对其近亲属给予的物质赔偿和精神上的抚慰,不是受害人的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适用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侄子、侄女显然不在“近亲属”之列,无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但是,在特殊情形下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遗产分配规则处理。比如,死者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等情况,侄子、侄女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参与分配;再如,侄子、侄女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为死者垫付了抢救费用、办理了丧葬事宜等,基于公平、正义和避免不当得利等原则,他们可能对相应的从死亡赔偿金中剥离出来的部分费用有请求权。
本案中,在死者的同胞兄妹健在的情况下,卢某某等人作为死者的侄子、侄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无权对死亡赔偿金参与分配。且经法院查明,原告并未对死者生前尽到赡养义务,也不存在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的情形。故卢某某等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