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单据和凭证能够证明25万元货款的去向,为何收款方公司始终声称还有25万元货款未付?案涉企业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向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官通过调查核实,厘清案件中三家企业的关系,精准锁定争议问题,准确认定25万元货款归属,帮助案涉企业拿回了被拖欠多年的货款。
武汉某建材公司(下称“建材公司”)作为建筑水泥供应商,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分别向先后承包了某房屋建设工程的甲建筑公司(下称“甲公司”)和乙建筑公司(下称“乙公司”)供应水泥。
2017年12月27日,建材公司因合同纠纷将甲公司起诉至黄陂区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货款48万余元。相关单据和凭证显示,甲公司于2016年6月7日、2016年8月30日分别向建材公司支付10万元和15万元,两笔货款共计25万元。2018年7月3日,法院据此判决甲公司向建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3万余元。2019年3月,甲公司依据法院判决向建材公司付清了该笔欠款。
“虽说甲公司执行了法院判决,支付了23万余元欠款,但该公司确实还欠我们25万元呀!那两笔合计25万元的货款并不是甲公司付的,而是乙公司付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当年明确提出来过。”因不服一审判决,建材公司向武汉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2023年1月,建材公司向黄陂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院依法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耐心听取建材公司的诉求,并详细调阅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再审卷宗,发现案件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建材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水泥买卖合同的时间是2017年3月,建材公司于2016年收到的两笔共计25万元究竟是由谁支付的。
在调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调取了甲、乙两家公司的《工程开工报告》《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进度款支付明细表》,并全面调查了自建设工程开工以来乙公司及其账户资金往来流水。与此同时,检察官还迅速锁定了该案中的关键人物——2016年经手过那两笔款项的工地财务人员黄某某。通过详细制定询问提纲,检察官向黄某某重点了解了25万元款项的来龙去脉。
根据黄某某的陈述和银行流水的佐证,承办检察官逐渐还原了案件事实:虽然乙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才与建材公司签订水泥买卖合同,但水泥送货单等证据显示,建材公司从2016年2月29日就开始向乙公司供应水泥,截至2016年12月27日送货共计1517吨,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根据原合同法相关规定,建材公司与乙公司的水泥买卖合同于2016年2月29日就实际成立了。在2016年6月和2016年8月,乙公司通过财务人员黄某某将10万元、15万元两笔货款先后转给了建材公司,用以支付包括水泥货款在内的费用。
随着调查的深入,承办检察官还发现,黄某某作为工地财务人员,在工程建设期间先后受雇于甲、乙两家公司。由于甲、乙两家公司在建材公司都有水泥采购业务,黄某某多数时候需要就同一业务处理两家公司与建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从而导致了账目不清、转账混乱的情况发生。
综合全案证据,黄陂区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支付给建材公司的那两笔共计25万元的货款实为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尚欠建材公司25万元货款未支付,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2023年9月27日,黄陂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依法裁定再审。今年3月19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并判令甲公司还应支付建材公司25万元货款。近日,建材公司负责人告知检察官,已收到全部欠款。(周晶晶 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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