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酿酒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明知公司名下的办公用房及原酒等全部财产都已被法院查封,仍私自以每吨5万元的价格将公司的100吨原酒出售。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2019年2月至10月间,如皋市人民法院先后作出数份调解书和判决书,认定如皋某酿酒公司与法定代表人李某等被告需偿还他单位或个人本金880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关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当天作出6份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某酿酒公司位于如皋市某镇的办公楼、生产经营用房及埋在地下的酒坛若干等全部财产。同日委托被执行人某酿酒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某代为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
此外,在曹某等四人向法院起诉如皋某酿酒公司、李某一案中,曹某等四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如皋某酿酒公司1022万元的资产,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查封了该公司1140坛白酒。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如皋某酿酒公司及李某父子二人和原告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需共同偿还他人本金22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分期履行。后因三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该公司价值220万元的原酒,储藏在被执行人的酒窖中,由被执行人代为保管。相关文书均已依法送达。
然而,被执行人李某仍怀侥幸心理。2020年5月1日前后,李某未经法院同意,以每吨5万元的价格私自将公司内被法院查封的100吨原酒出售,其中约400万元用于抵偿债务,实际得款100.95万元。后李某将100.95万元中部分用于购买酿酒原材料、酒瓶、酒盒等,部分用于偿还非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支付律师费等。
另查明,因某酿酒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皋法院于2022年3月8日裁定受理当事人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上述6个执行案件中仍有3个执行案件本金及相应利息至今未履行完毕。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被告人李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倪晨笑 古林)
法官说法
查封、扣押、冻结,是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禁止被执行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控制性措施,也是保障执行的重要手段之一。办案法官指出,不少当事人认为自己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但实际上,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否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法院已查封其公司原酒的情况下,仍对该查封财产予以出售,情节严重,依法应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定罪量刑,以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正常的诉讼秩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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