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小区脱落物砸伤索赔纠纷案。
正所谓人在路上走,“祸”从天上来。2023年4月的某天中午,胡某上班途中,步行经过其所居住的小区某号楼时,不料被楼上坠落的外墙水泥块等脱落物砸伤,致头部流血受伤,并晕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胡某在河南省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花费一万余元,出院后在家休息一个多月。胡某住院期间,物业公司先行垫付了一万元医疗费。出院后,胡某认为,物业公司还应承担剩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而物业公司认为,其赔偿一万元医疗费已经仁至义尽,不应该再承担其他任何赔偿责任。最终,其他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导致胡某提起诉讼。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管理人,负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外墙的义务,其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未采取措施对小区居民楼外墙进行合理的安全管理,导致居民楼外墙水泥坠落砸伤胡某,而其又不足以证实已尽到了合理的管理责任,不能证实其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物业应对胡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胡某各项损失2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同时,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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