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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孩子两个名字,落户难题何解?

现实生活中,给孩子取名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当一个孩子拥有两个名字,法院判决书记录的是爸爸起的名字,而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写的则是妈妈...

现实生活中,给孩子取名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当一个孩子拥有两个名字,法院判决书记录的是爸爸起的名字,而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写的则是妈妈取的名字,最后导致孩子无法落户,入学也成难题。面对男方的不配合,湖北枣阳的高女士为了证明拥有两个名字的孩子是男方的,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近日,这起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经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支持了高女士的诉求。

一孩两名,离婚留隐患

2016年,湖北枣阳的高女士与湖南的汪先生在广东打工相识,两颗心逐渐靠近,坠入了爱河。

然而,幸福的感觉总是那么短暂。有一天,高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并告诉了男朋友汪先生。

得知消息后,汪先生像被电击一样,惊呆了。“还没结婚,就有了孩子,这咋办啦?”汪先生有些担心和害怕,于是,他选择了逃避,并将女友拉黑。

未婚先孕,男朋友又下落不明,高女士不知所措,觉得太丢人了,不敢和家里人说,更担心终止妊娠对身体造成影响,便一个人把此事隐瞒了下来。

2017年3月19日,高女士在河南打工时,生下一子,取名高杭杭(化名)。家人知悉后,虽然有些怨恨,但更多的是关心、宽容。

孩子满月后,高女士便携子前往广东打工,并在无意中找到了“失踪”的汪先生。面对突然出现的儿子,汪先生显得十分惊讶和愧疚,他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马上拨打电话,把喜讯告知远方的父母。

2018年4月19日,汪家按地方习俗为汪先生和高女士举办了婚礼,二人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汪先生给孩子取名为汪岑岑(化名),但一直未给孩子上户口。

不久,因生活习惯、双方性格及家庭等原因,夫妻产生矛盾。2018年6月,高女士离开湖南,带着孩子回到娘家(枣阳)居住,双方分居生活。

2020年7月,汪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到枣阳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高女士不同意离婚,为缓和双方矛盾,法庭对汪先生的离婚诉求,未予支持。

2023年5月,汪先生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孩子的抚养权。这次,高女士虽然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由其抚养。

一个月后,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汪岑岑由高女士抚养,汪先生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

名字不一,孩子难落户

离婚后,高女士离开老家,前往武汉定居生活。

想着要给孩子上户口,于是,高女士找到医院,希望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不过,医生告诉她,根据有关规定,她需要先进行亲子鉴定,证实她和孩子的母子关系。

“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高女士为高杭杭的生物学母亲。”高女士拿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医院为其开具了高杭杭的出生医学证明。

本以为手里有了离婚判决书和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顺理成章。没想到,孩子落户问题又陷入了困境。

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高女士,出生医学证明与离婚判决书上的登记姓名保持一致,派出所才能办理落户。她只能申请重开判决书,保证两份文书姓名一致,或者由当时的裁判庭出具证明,证明“高杭杭”与“汪岑岑”为同一人。

此时,高女士方为当时离婚时的粗心、马虎感到懊悔。

原来,汪先生当时在起诉状上称其子叫汪岑岑,而高女士在庭审中未持异议,也未向法庭说明其给孩子另取有一个名字,裁判离婚时,高女士也未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在法庭出具裁判书前,审判人员已就“汪岑岑”一名与高女士本人核实确认。目前,判决书已生效,无法重新开具,更不能违规出具证明。

求助法律,判决解难题

“户口问题没有着落,孩子上学就成了‘难题’。”一想到这件事,高女士一筹莫展,整日在家唉声叹气,成为其难解的一块“心病”。

“要不你咨询一下法律界人士,或许有破解的办法。”高女士的朋友见其陷入困境,向其支招。

一语点醒梦中人。情急之下,高女士翻找电话号码,向当时承办其离婚案的法官张家政打去求助电话。

“古有滴血认亲,今有亲子鉴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如果男方不承认亲子关系或者不愿意配合做亲子鉴定,你可以依法维权,确认亲子关系。”在张家政的释法、指导下,高女士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高杭杭与汪先生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面对高女士的起诉,汪先生显得不冷不热,他既不到庭参加答辩,也不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立即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基本案情,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核实相关情况。

枣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亲子关系确认纠纷,高女士与高杭杭的亲子关系,经司法鉴定确认高女士为高杭杭的生物学母亲。高女士在汪先生诉其离婚一案中并未对孩子名为汪岑岑提出异议,对其给孩子起名为高杭杭未提及,导致孩子一直未上户口,姓名无法固定。汪先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法官认为,根据本案事实、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可以推定高杭杭与汪先生之间存在亲子关系,高女士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

据此,枣阳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高女士之子高杭杭(又名汪岑岑)与被告汪先生系父子关系。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谢谢张法官,有了法院的判决书,孩子的户口和入学问题都陆续解决了!”“六一”前夕,高女士通过电话向张家政表达谢意。

观察思考

亲子关系,依法可确定

亲子关系是人类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前提,亲子关系的认定既影响着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也牵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对于个体成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

法官表示,确认亲子关系,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DNA鉴定。但是法律又禁止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此时,如果一方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的话,是不是就无法确认了呢?对于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新规明确了提起亲子关系之诉的主体包括了父亲、母亲乃至成年子女,有效的解决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或者子女可能面临起诉无门的窘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汪先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庭在综合审查证据、充分听取原告陈述并考虑未成年人利益的基础上,合理运用确认规则,判决确认高女士的主张成立,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求,最大程度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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