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及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3年8月初至8月23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和刘某甲、刘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收购壁虎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合伙共谋收购壁虎进行贩卖,并约定由马某某负责收购,刘某甲负责管账。马某某在自己家中以每斤240元的价格,向他人收购壁虎约4320只,共计48斤。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收购的壁虎系无蹼壁虎,属于“三有动物”。另查明,马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20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
武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马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王莉莉 王宏德)
法官提醒
“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常见的“三有动物”有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等,保护“三有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此案的宣判,也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生态平衡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切勿因利益驱使或个人爱好,违法买卖、猎捕野生动物,不仅会破坏生态平衡,更会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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