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系亲密时,对经济往来毫不在意,一旦发生感情危机,经济纠纷随之而来。分手后,以“借条”“欠条”主张权利要求前任还钱,法律会如何认定呢?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昔日情侣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小芳与阿福于2016年上半年建立恋爱关系。2017年3月至2020年12月,阿福以做生意需要购置设备为由向小芳借款26.1万元。后经双方结算,扣除阿福给小芳的转账金额,阿福尚欠小芳20万元,阿福遂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载明:“阿福欠小芳二十万元整,分三年还清。”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阿福一直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小芳将阿福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欠条是否合法有效。原告小芳给被告阿福转账的数额在欠条出具前已达到26.1万元,而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欠条的数额为20万元,可以认定双方对两人恋爱期间发生的借款或消费金额已经进行了结算。其次,被告阿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出具欠条时既未受到他人胁迫,也不存在有重大误解或自己处于危困状态,由此可知,被告阿福出具欠条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借贷关系的成立有两个要件:一是双方须有借款的合意,通常以借条、欠条为载体;二是完成借款的转移,通常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等方式完成交付。本案中,小芳与阿福在借款上既达成了合意,产生了欠条,又有转账记录作为交付证明,所以二人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阿福偿还原告小芳借款20万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梅瑰 刘文伍 李昱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