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动车的普及,电动车在道路上随意穿行、并排行驶、逆行、违规停放等现象屡禁不止,而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那么,未成年人能否驾驶电动车?驾驶电动车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又由谁来承担?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就发生一起7岁男童驾驶路边违停电动三轮车,造成自己的弟弟意外受伤的事故。那么,这起涉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侵权责任纠纷案,当地法院是如何审理的呢?
7岁孩童驾驶电动车载4岁弟弟出事故
2020年5月的一天,家住湖南省新田县的赵小丽(化名)骑自家的电动三轮车外出送货回来,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家门口,钥匙未取下就进了店内。
刘明明(化名)经营的批发部和赵小丽经营的门店相邻,刘明明有两个儿子,分别是7岁的刘星(化名)和4岁的刘萌(化名),刘明明经营批发部非常忙,所以经常是由刘星照看刘萌。这天,刘星看到赵小丽把电动三轮车放到自己家门口进店后,就带着弟弟爬上了赵小丽的电动三轮车。刘萌坐上车后,刘星旋转了电动三轮车的钥匙,然后扭动油门,电动三轮车逆行驶入马路并向前急速行驶,直到撞到一棵树后才停了下来。
赵小丽和刘明明等人听到孩子们的惊叫声和哭声,从各自的店内跑出来,看到翻倒在地的电动三轮车和倒在地上大声哭叫的孩子,慌忙叫了救护车把两个孩子送到当地医院。
坐在电动三轮车后的刘萌受伤严重,随后被送到了永州市的医院进行救治。在市级医院住院治疗25天后出院,刘萌的状态并不理想,随后又多次被送往医院并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萌伤情为未成年人脾脏切除,伤残程度为七级;肝脏部分切除,伤残程度为九级;胰腺修补术后,伤残程度为十级。
侵权行为的构成和赔偿责任比例成焦点
刘明明认为,电动三轮车所有人赵小丽停车时未取下钥匙,对车辆监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住院期间,赵小丽仅支付了1万余元住院费。因赔偿问题,刘明明和儿子刘萌将赵小丽诉至新田县人民法院。
赵小丽认为,她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自家经营门店门口的马路上,该路段晚间属于偏僻路段,对行人及车辆均无明显的妨碍。当时电动三轮车处于静止状态,刘星与刘萌私自爬上电动三轮车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由孩子的监护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
因此,该案的焦点是刘萌之伤的侵权行为是如何构成的?刘萌受伤造成的损失,各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是多少?
对此,新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时电动三轮车的所有人赵小丽未规范停车,将车辆逆行停放在公路边上,且在车辆未取出启动钥匙、未拉好手刹驻车制动的情况下擅自离开车辆,给周边环境造成了安全隐患。赵小丽对案涉电动三轮车管理不当,存在主观过错,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判决赵小丽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本案事发时刘星不满7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刘星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刘明明承担;刘萌在案发时系幼儿,无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却不在事发现场,对刘萌爬车等行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这也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故刘萌的监护人刘明明应承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判决刘明明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核定刘萌的各项赔偿损失为52.9万元,扣减赵小丽已垫付费用后,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决赵小丽一次性赔偿刘萌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
一审判决后,赵小丽认为,刘萌受伤主要原因系其父亲刘明明未履行监护人职责,一审法院判令其在本案中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明显过重,应该由刘萌的监护人和她均分这30%的责任,因此,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州市中院受案后,由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龚文启担任审判长,同两名资深民事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此案。合议庭经认真阅卷、多方调查,认为本案系一起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幼童人身伤害责任分配争议,案件虽不大,但是本是近邻的刘、赵两家因此案争执不断,多次恶语相向,积怨逐年加深。如今嫌隙已成,若直接一判了事,很可能出现“案结事不了”的情况,难以化解两家心结。于是在开庭前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双方沟通,协调调解方案。
庭审中,合议庭认为此案仍有调解的基础,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决定休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双方释法明理,厘清各方责任,释明法律责任与风险;另一方面讲清情理,让双方换位思考,将心比心,携手应对这场意外之灾。
经过法官真诚的“讲理说法”,赵、刘两家也从相互推诿指责逐渐转变为心平气和、互相理解,最终在庭审现场就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赵小丽赔偿刘萌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4.76万元,赵小丽当庭支付了其中的10万元。
案件调解成功后,永州市中院对刘明明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履行好监护职责,关心关爱孩子的身心健康,赔偿款要保证用于刘萌后续治疗及学习、生活等方面。
做深做实“司法为民”的大文章
在本案审理中,永州市中院秉承能动司法理念,坚持在法律框架内思考更深一层、工作更细一些,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实现了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星、刘萌兄弟二人玩耍时,无法正确认识电动三轮车状态的危险性,擅自爬上并开动车辆,其行为直接触发了危险源的状态转化,形成了现实危害。因刘星事发时不满7岁,其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刘明明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合理的监护责任,刘星、刘萌的玩耍区域脱离了监护人的监管,未及时做到风险防范与危险控制,刘明明的监护职责缺位也是导致刘萌受伤的原因。赵小丽作为涉案电动三轮车的所有人,未遵守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要求,将车辆逆行临时停放在公路边上,在未做好停车制动的情况下擅自离开车辆,让车辆脱离自身控制,对周边环境形成了现实的、确定的危险源,其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对车辆的危险性及自身行为的后果缺乏基本的判断,应时刻处于监护人或者临时监护人的看护下。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不到位可能引发儿童伤亡事件。日常生活中,家长在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看护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排除其周边安全隐患,避免发生道路交通、溺水、动物伤害等安全事故。
另外,在规定地点停车、做好停车制动是安全驾驶的规范要求,更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要求。驾驶员一定要引以为戒,牢记每一个驾驶步骤,在车辆停稳后,检查是否已将手刹拉起、是否将钥匙拔出,排除一切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隐患,做到对他人负责也对自己负责。
受邀旁听该案的永州市人大代表、零陵区中医院院长文杰表示,该起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涉及两个家庭。永州市中院法官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理念,以“如我在诉”的情怀,对当事人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和体谅,让双方排除分歧达成共识,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又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希望永州市中院能够继续做深做实“司法为民”的大文章。(□本社记者 马付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