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民间借贷凭证多种多样,有传统的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债权凭证,也有支付宝转款、微信转账等电子支付凭证。那么,仅凭聊天、转账截图打印件起诉,能否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据原告述称,2019年4月20日、2019年6月25日,被告因投资生意等事宜向其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分别转款25000元、5000元至被告账户。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却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无奈,原告王某将被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6378元。
审理经过: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积极与被告李某进行联系,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与李某取得联系后,承办法官遂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庭审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原告王某仅提供微信聊天界面转款记录截屏、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既未提供原始载体,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该转账记录截图并非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最终因证据不足,法院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在审查民间借贷行为真实性时,会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电子支付凭证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相较于传统的出借方式而言,电子支付凭证的证明效力还远远不足,需要通过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我们在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线上转账平台,需特别注意及时保留重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同时可以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