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经营者修改车辆行驶里程,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能否要求“退一赔三”?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购买二手车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二手车经营者向购车者退还购车款21.6万元并给付赔偿款43.2万元。
姚女士因工作需要,与二手车经营者贾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从贾某处购买一辆二手车。姚女士按约定向贾某支付21.6万元购车款,双方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姚女士在购买该车辆时,车内仪表盘显示车辆行驶里程为4万余公里。
不久后,姚女士在4S店保养车辆时,发现车辆存在事故维修记录,且保养记录显示该车辆在双方交易前实际行驶里程已经达到14万公里。姚女士认为,贾某在出售车辆时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但贾某表示,双方交易时未对里程数进行确认,不承认调表的事实。姚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自己退还车辆,贾某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贾某将案涉车辆出售给姚女士时,车辆行驶里程显示为4万余公里,但后经姚女士查询,发现案涉车辆在双方交易前的实际行驶里程已达14万公里。贾某在客观上存在隐瞒案涉车辆真实车况的行为,该行为足以对姚女士决定是否购买案涉车辆造成误导,因此应当认定贾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案涉协议应予撤销。案涉协议撤销后,姚女士应向贾某退还车辆,贾某应向姚女士退还购车款21.6万元。
对于姚女士主张增加赔偿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三倍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贾某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实施的欺诈行为损害了姚女士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贾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姚女士在购买案涉车辆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贾某给予姚女士二倍购买商品价款的赔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贾某在出售案涉车辆时存在隐瞒车辆真实行驶里程的行为,而二手车车辆行驶里程数系买车人决定是否购买车辆的重要因素,贾某的隐瞒行为导致姚女士陷入认识错误,构成欺诈。
法官提醒,近年来,一些经营者弄虚作假、欺诈误导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秩序。本案系涉及二手车买卖,考虑到二手车辆的特殊性以及我国二手车市场交易体制、交易环境、交易模式的现状,二手车辆的合法性信息、维修信息、事故记录信息等缺乏公开透明,时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这种大额的动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更应履行各自的审慎义务。
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应当如实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报废期等涉及车辆安全性能以及车辆价值的信息。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辆时,应当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了解车辆的交易信息、抵押登记信息、事故维修记录及保养记录等内容,对车辆进行全面查询检验,在签订合同及支付价款前应就其足以影响购买意向的车辆信息主动向销售者询问核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社记者 李卓谦 □通讯员 甄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