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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再借出是否合法?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于黎阳)在经济活动中,资金流转和金融交易是不可或缺的。有时,个人或企业可能会从金融机构如银行、消费金融公...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于黎阳)在经济活动中,资金流转和金融交易是不可或缺的。有时,个人或企业可能会从金融机构如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贷款,并随后将这些资金转借给其他人或企业。这种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合法的资金拆借,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涉及法律风险。

  马某是一家小型电商企业的法人代表,因企业经营需要,2023年9月,他向本地一家金融机构申请了100万元贷款。金融机构经过审核后,同意向马某发放贷款,并与其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贷款金额、利率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借款时长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按年还本,并载明借款用途为用于马某名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得贷款后,马某因得知朋友汪某有一个非常有“前景”的投资项目,但需要资金支持。马某便与汪某协商,决定将这笔100万元贷款中的80万元转借给汪某,其余20万元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以获取更高的收益。马某与汪某签订了一份简单的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和还款期限。

  后由于汪某的投资项目失败,无法按时还款。马某因此陷入了困境,无法按时向金融机构清息。金融机构了解马某无法按时清息的原因后,随即将马某告上了法庭,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为由,要求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合同。马某辩称,借款期限未到,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拒绝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的要求。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马某与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贷款用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且该用途不包括转借给他人,马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故此,法院支持了该金融机构要求提前收回借款的诉讼请求。

  关于马某是否构成金融借款“骗贷”的违法行为的认定,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其本身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营利套利,那么就是违法的,如果你只是恰巧将贷款的钱借给别人,不是故意以此种方式盈利,那么就不构成违法犯罪。该案中,马某起初贷款的目的是企业生产经营,是考虑到其他收益临时起意转借给汪某的,故并不构成“骗贷”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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